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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近親親屬移民(IR類)


簡介
IR類親屬移民指的是美國公民的近親親屬的移民。作爲美國公民的近親親屬,可以在任何時候移民美國,而不受任何配額限制,即沒有綠卡等待期。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美國公民合法領養的子女,以及美國公民的父母。他們又可以進一步分爲五類。

IR-1:美國公民的配偶
IR-2:美國公民21歲以下未婚子女
IR-3:美國公民境外領養的孤兒
IR-4:美國公民境內領養的孤兒
IR-5:美國公民的父母

美國公民的配偶(IR-1)
近親移民的第一類別就是美國公民的配偶。爲了能以IR-1的身份移民美國,申請人和受益人應該證明他們之間真實的夫妻關系。以IR-1身份進入美國的配偶會得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如果得到綠卡時,雙方結婚未滿兩年,該配偶得到的是有效期爲2年的條件式綠卡,這種移民又稱爲CR-1 (conditional relative)。條件式居民可以享受一般永久居民的所有權利。

在得到條件式綠卡兩周年前90天,該配偶必須和該美國公民一起爲其綠卡身份去除條件式。如果不能聯合申請,可以申請豁免。但是,如果沒有在到期前去除條件式,該配偶就會失去其條件式身份,被驅逐出境。
 
美國公民21歲以下未婚子女(IR-2)
美國公民21歲以下未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及養子女。
非婚生子女如果是父親爲其申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在孩子滿21歲以前未婚狀態下已建立真實父子關系;或
2. 在子女18歲以前已成爲其合法監護人。
申請繼子女必須滿足在孩子滿18歲之前父母已結婚。
申請養子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在孩子滿16歲之前已在其居住地將其收養;
2. 成爲孩子的監護人已滿兩年或已一起居住滿兩年。

境外領養的孤兒(IR-3)
孤兒必須在得到移民簽證前在美國境外被領養才能列入IR-3類移民。爲了得到IR-3簽證,該領養必須符合領養國的法律,同時符合移民利益。持IR-3簽證進入美國的孩子會被自動賦予美國公民身份。按照現行法規,在其進入美國45天內就會得到公民證。父母無需爲此類孩子另外提交申請。

境內領養的孤兒(IR-4)
國際領養的另一種簽證類別就是IR-4
針對在美國境內而不是其祖國辦理領養手續的孩子的移民簽證。在該國的法律只允許養父母對養子女進行監護,不能真正的領養這個孩子,或養父母在領養前沒有見過這個孩子時,就只能辦理IR-4簽證,將孩子帶到美國境內進行領養手續的辦理。

美國公民的父母(IR-5)
美國公民的父母可以通過近親親屬移民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但是該美國公民必須在21歲以上。父母的概念包括美國公民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他們的要求和對孩子的要求相似。
也就是說,養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6歲之前已在其居住地將其收養;並且成爲這個孩子的監護人已滿兩年或者已經一起居住滿兩年。
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之前就已經和其親生父母結婚。

值得注意的是,被別人領養的美國公民不能申請其親生父母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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