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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E-1條約商人

E-1簽證概述

E-1簽證是給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或貿易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證。主要簽發給由主要簽發給與美國具有商務和航行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關係,或者是與美國有其他協議的條約國公民(包括赴美從事貿易工作的主管、經理或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目的是進行規模較大的商務貿易活動。

條約商人簽證的申請者,都必須符合此類簽證有關他們的國籍,公司所屬的國籍,大小性質和貿易的方向,以及他們在公司的職位等的嚴格要求。此類申請者,大多數都委託律師協助辨理。

申請E-1簽證的條件

申請E-1簽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申請所涉及的另一國必須是與美國簽訂了《商業與航海條例》,或者《雙邊貿易協定》的條約國;
b.擁有該條約國國籍的股東或雇主必須擁有其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權;
c. 公司的貿易活動必須達到“主要的”(substantial)的標準。此種貿易活動應該是連續不斷的,而且要有一定的貿易量及貿易次數。
d.公司的至少50%的貿易量應該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
e.申請E-1簽證的職員或經理人必須是該條約國的公民。
f. E-1簽證的持有人必須是公司的主要貿易主管或經理,或者擁有對公司運營至關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員。

E-1簽證特點

與其他工作類簽證相比較,E-1簽證具有以下特點:

a.E-1簽證申請可以直接向海外領事館,無需像其他非移民的工作簽證(如H,L,O,P等簽證)一樣,要先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
b.雖然E簽證的首次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證明他將來一定回國﹐他就可以無限期的申請延期。持證人每到美國境外旅行一次,他/她就可以在重新入境美國時自動獲得兩年的延期。
c.申請人不須去表明他只是要臨時性的停留在美國,只須表明在簽證效期屆滿時將返回原居地。
d.持證人不須保持一個外國居所。只需表明當E簽證結束時有回國的意願即可。
e.申請人21歲以下的子女,以及申請人的配偶,均無國籍的限制,因此,即使這些人的國籍與條約貿易商和條約投資人的國籍不同,他們也一樣可能獲得E類的簽證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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