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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J-1交流訪問者

J-1簡介
“J”交流訪問學者計畫旨在促進在教育、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人員的知識和技術交流。參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學在校學生;參加公司、機構和辦事處在職培訓的人員;各小學、中學和專業技術學校的教師;赴高等教育機構任教或從事研究工作的教授,從事研究工作的學者;赴醫療機構進行專業培訓的人員;以及以研究培訓和示範專業知識或技能為目的的訪問學者。

J-1優點
1.J-1簽證最大的優點便是包含了多種類別,它的適用範圍非常之廣,包括了多個方面。
2.相比較而言,申請J-1簽證要比申請其他很多簽證都要簡單得多。
3.對於希望去美國留學的人來說,獲得J-1學生簽證要比獲得F-1學生簽證或M-1學生簽證相對會比較容易一些。
4.對於美國境外的專業人員而言,由於有些工作簽證有名額限制,獲得這類簽證並不是那麼容易。而J-1簽證則沒有名額限制,而且申請起來也不會很困難。

J-1類別
1.J-1學生(包括高中學生和大專院校學生)
2. J-1短期訪問學者,前往美國進行授課;考察;交流意見;接受培訓;在研究機構、博物館、圖書館、高等公認教育機構或類似的機構展示特殊技能。
3. J-1受訓人員,前往美國為提高自己專業及非專業上的技能或增進自己對美國先進技術的瞭解而赴美參加培訓;為了更好地理解美國的文化及社會,或為了通過與美國相關人士之間的交流來促進美國對別國文化的瞭解,赴美參加培訓。
4. J-1教師,前往美國,在美國的公立或私立初級教育機構授課的教師;或前往美國,在美國的公立或私立中級教育機構授課的教師。
5. J-1教授,前往美國在經美國官方機構認可的高等院校、博物館、圖書館或其他類似機構授課、演講、考察或交流意見。
6.J-1研究學者,在美國研究機構、公司研究部門、博物館、圖書館、經美國官方機構認可的高等院校或其他類似機構主要對研究進行指導、考察或就與研究相關的問題交流意見。
7.J-1專家,擁有某一專業知識或專業技能,前往美國從事考察、交流意見或展示其專業方面的學識或技能,注意:以下人員不符合條件:教授、研究學者、短期訪問學者、參加研究生醫學學習或實習的外籍醫師
8.J-1醫師,必須滿足一定的教育及文化背景要求,並通過美國特定機構的測試。
9.J-1國際訪問者,必須由美國國務院選定,並且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從事以下活動:參加考察旅行、出席研討會和專門會議、交流意見、參觀工廠,以及旅遊。
10.J-1政府訪問者,此類簽證只適用於少數人員。這些人需要被美國聯邦、州或地方政府機構認為具有影響力或極為傑出,並由該政府機構選中參加以下活動:參加考察旅行、出席研討會和專門會議、交流意見、參觀工廠,以及旅遊。
11.J-1夏令營顧問,年滿18歲的外籍人士前往美國充當夏令營的顧問,監督參加夏令營的美國青少年的活動,並從中瞭解並學習美國文化,但不允許他們在夏令營充當行政管理人員、炊事人員或提供乏味的體力勞動。
12.J-1換工住宿者,入境美國,與美國家庭共同居住,在限時看護兒童並在美國高中就讀的同時體驗美國家庭生活。

J-1申請條件
1.DS-2019表格
2.DS-156表格
3.DS-157表格
4.DS-158表格
5.兩張申請人的彩色照片
6.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7.學生和交流訪問者資訊系統(SEVIS)管理費$100的收據
8.機讀簽證申請費$100的收據
9.詳細的申請人個人簡歷
10.美方贊助單位或教育機構發給申請人的接收信
11.在不參加未經許可的工作的條件下,有能力支付所需費用的證明
12.英語語言能力證明檔,例如有關的考試成績證明等
13.在美國停留的期限屆滿後必定返國居住兩年的的社會、經濟及其它方面約束力的證明
14.結婚證書(如已婚並攜配偶同行)
15.子女出生證明(如有子女隨行)

回國兩年規定
根據移民法,持J-1簽證者如符合下列一項,均必須在交流結束後返回原居住地,居住兩年後才可以申請H或L 類簽證或移民簽證:
1.所參加的交流專案受到美國或本國政府資助
2.所學專案被本國政府列為緊缺專案
3.到美國接受醫療訓練或學醫科                                                                                                                        

J-1回國兩年的豁免
根據美國政府規定,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留學人員,可向美國國務院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對其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

J-1交流訪問者如果符合下述五種情況之一,可以豁免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
1.原所在國政府為交流訪問者向美國國務院(DOS)出具“不持異議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表明該國政府允許訪問者繼續留在美國。注意:此項豁免條件對在美國接受研究生醫學教育或培訓的交流訪問者不適用;
2.交流訪問者回國居住將會導致他/她的配偶或子女(身份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陷入異常的困境(exceptional hardship);
3. 由於種族、宗教或政見的原因交流訪問者回國居住後將會遭受迫害;
4.由相關美國政府機構(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簡稱為IGA)代表交流訪問者提出豁免請求(如果此美國政府機構是交流訪問者積極地、主要參與的交流訪問計畫的贊助方或者對該交流訪問計畫感興趣)
5.州公共衛生署(St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或其同等機構為在美國接受研究生醫學教育或培訓的交流訪問者請求豁免   (稱作“康拉德計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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