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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遺囑

 
立遺囑的好處

  1. 立遺囑之後,便可以高枕無憂。因爲在遺囑中已經把自己對身後之事的想法進行了說明,生者會尊重您的遺囑,並按照您的遺囑行事,所以您不必擔心實現不了你的願望。 
     
  2. 可以減少親人的痛苦和煩惱,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在您過世後,您的親人正處于極度悲痛之中,再精明再有頭腦的人也可能會變得思路混亂,這個時候又必須要處理您的身後之事,如果親人意見不一致,還會導致一些紛爭,造成家庭內部的不和。可謂煩上加煩,痛上加痛。而您如果有一份有效的遺囑的話,親人就可以按照您在遺囑中表達的意願行事,減少給他們造成的痛苦和煩惱,並能避免紛爭。
     
  3. 可以避免無遺囑繼承(intestate succession)。遺囑可以讓您自己決定財産的分配,確保所愛的人或者機構能按照您的意願得到你的財産,避免了由州法和法院做出這些決定。而且無遺囑繼承法律只承認親屬的繼承權,所以您親密的朋友或者您所鍾愛的慈善團體不能得到任何的財産。
     
  4. 通過遺囑您可以指定一個自己信任的遺囑執行人(executor)、孩子的監護人(guardian)以及您留給孩子的財産的管理人,而避免了州法院做出這些決定。
     
  5. 遺囑是一個基本的遺産計劃方法,即使您的遺産計劃有很多其它的組成部分,但遺囑可能是不可缺少的。在幾乎所有的裁決中,遺囑是您可以用來爲你的孩子指定監護人的唯一的文件,也是最可靠的方法。此外,某些種類財産的轉移,比如現金、車輛、個人財産等,用遺囑是一個簡便的方法,而用其它方法轉移可能會很困難很複雜。 
     
  6. 一份有效的遺囑在其它的州也會有效。
     
  7. 如果沒有遺囑,您過世後可能還會造成財産上沈重的稅務負擔。

法律對立遺囑者的資格和遺囑的形式要求

 一、立遺囑資格的要求

    1、理解行爲的實施及後果

    立遺囑者必須明白他是在做什麽,明白實施這個行爲的後果。也就是說,立遺囑者必須意識到他是在做遺産分配的計劃,是在對身後事宜做出安排。

    2、知道財産的性質和範圍

    立遺囑者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財産的大致的性質和範圍。但是立遺囑者不需要能夠提供他所擁有的每一項財産的精確賬目和價值。立遺囑者所認爲的自己財産的多少,和財産實際上的多少之間的差別越大,他就越有可能被認爲是缺乏立遺囑資格。

     3、能認出繼承人

     立遺囑者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過其死亡通常會得益的人(即假定的繼承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但是,立遺囑者不是必須要留財産給這些人,他沒有這個義務。如果僅僅因爲立遺囑者的遺囑中的財産分配看起來不公平或者異乎尋常,則並不意味著立遺囑者就缺乏立遺囑資格。

     4、同時具備前三個要求直到做出合理的決定

     立遺囑者要同時符合前三個要求,並且要持續一段足夠長的時間,直到做出一個合理的決定。

二、形式上的要求

      遺囑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書面的形式;(2)立遺囑者的簽名;(3)見證。

      1、書面形式

     一般來說遺囑應該是書面形式的,即打印出來的、用打字機打出來的,或者是以其它的有形形式存在的。

      2、立遺囑者的簽名

      立遺囑者在遺囑上簽名可以保證他實際上認可了這個遺囑,也表明了遺囑已完成,反映了他最終的願望。立遺囑者簽名時,見證人在場是比較好的做法。立遺囑者的簽名一般都要在遺囑的末尾進行。

      3、見證人(witnesses)

       幾乎所有的州都要求有兩個見證人(Vermont州要求有三個見證人)。有一些州對見證人加以最低年齡限制,比如14歲或者18歲。見證人必須是有能力的(competent)和可靠的(credible)。見證人並不需要知道立遺囑者的遺囑的內容。一般來說,見證人的簽名應該在遺囑的末尾並且在立遺囑者的簽名之下。

傾注遺囑

       大多數人都沒有把他們所有的財産都放入信托中,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無意的,尤其是後來新獲得的財産會忘記放到信托裏。爲了防止産生無遺囑的財産,就有了傾注遺囑。傾注遺囑是和生前信托緊密結合的,就是把死者死時尚未轉入信托的某些或全部資産“傾注到”該信托中,根據信托檔,由受托人管理和分配。

       很多人都選擇傾注遺囑的原因在于:
       ◆ 生前信托比遺囑更容易修改。
       ◆ 信托可以容納很多其它種類的財産,如人壽保險利益和養老金等,可以使立遺囑者的財産進行統一的分配。
       ◆ 立遺囑者還可以把財産“傾注到”他人設立的信托中,比如配偶的信托。

       傾注條款
       傾注遺囑其實就是一份普通的遺囑中加入了“傾注”的條款。在一份遺囑中把財産贈給一個生前信托的語句就是傾注條款,這個生前信托是已經設立好的,傾注遺囑不是要在遺囑中設立一個生前信托,而是要把財産放入到某個設立好的信托裏。
傾注條款樣本:“我把我遺産的剩余部分放到我2000年7月10日設立的子女撫養信托裏。”

       把財産“傾注到”未被注入資産的信托
       信托只有被注入資産才會有效。如果傾注遺囑中說明要把財産放入某個信托中,而這個信托並沒有被注入資産,會怎樣呢?比如:甲在2000年制定的遺囑中規定,“我把$100,000留給我的家庭維持信托中。我把剩下的遺産留給慈善機構。”在2002年甲准備了個合適的文件設立了家庭維持信托。但是,甲沒有把任何財産轉入那個信托中,那麽該怎麽分配甲的遺産呢?是不是因爲信托沒有被注入資産而使得信托實際上不存在,因此甲的遺産就都留給慈善機構了呢?根據1991年修改過的《Uniform Testamentary Additions to Trusts Act》,立遺囑者打算“傾注到”信托的那$100,000將會被用來設立甲的家庭維持信托。只要那個信托已經確定下來,並且在一個書面檔中被闡明了,法律並不要求信托在立遺囑者死前已被注入資産。

        把財産“傾注到”他人的信托
        一般來說,立遺囑者都是把自己的財産“傾注到”自己設立的信托中,這樣就保留了對那些財産的控制權。而把自己的財産“傾注到”他人的信托可能就會喪失對財産的控制權了,尤其是在立遺囑者死後。我們來看一個案例:立遺囑者的配偶爲他們孩子的利益設立了一個有效的生前信托。立遺囑者的遺囑把他全部遺産都留給了這個信托。在立遺囑者死後,配偶修改了信托,不再把孩子作爲受益人,而使其新的伴侶取而代之。那麽這些孩子有沒有主張的權利呢?根據現代法律,被“傾注到”信托的財産受對信托所做的修改的支配,即使那些修改是在立遺囑者死後進行的。所以這樣的話,那些孩子就會很不幸了。
傾注遺囑是一種很常見的遺産計畫方法,和生前信托結合起來,使立遺囑者的遺産如願分配。傾注遺囑檔的制作很簡單,只需要寫明“傾注”條款,並確保設立好那個“傾注到”的信托,至少要制作好信托檔,以免死後不能如願以償。

        傾注遺囑不能避免遺産認證
        還要注意的是,在遺囑中把財産“傾注到”信托中,這些財産不同于信托財産,信托財産是無須遺産認證的,而被“傾注到”信托的財産仍需要進行遺産認證,它們屬于遺囑支配的財産。所以不要指望傾注遺囑來避免遺産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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