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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婚前/婚後協議


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也可用英語表述爲“Premarital Agreement”,是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所制定的書面合同,用以規範解決雙方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情況下的財務問題。曾經,人們大都對婚前協議存有質疑,認爲它會對婚姻産生消極的影響。而今,在經曆了實踐的檢驗之後,人們漸漸認識到,婚前協議的存在,確確實實起到了便利的作用,從而也在美國各州均得到了認可。
婚前協議的對象
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果其中一方擁有較多資産或較高收入,或擁有一份獨立經營的産業,而另一方財産狀況或收入能力卻相對較低,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有必要制定一份婚前協議,以便對將來離婚時的財産債務、配偶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事先的約定安排,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護財産較多一方在經濟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幫助雙方當事人確定其婚姻的純潔性,進而使雙方得到心理上的平衡。
婚前協議對于那些二次婚姻的當事人來說也是非常有利的,尤其是對于那些到了一定年紀、且具備了一定經濟基礎、甚至擁有前次婚姻所生育子女的“二婚頭”來說,能夠再婚,同時其財産、退休金等又不受任何影響,無疑是他們的最大希望之所在。
另外,雙方當事人還可在其婚前協議中對其將來可能會得到的財産作出事先的約定,例如一方可能會在婚後得到一份數目可觀的遺産,但又不希望配偶對此擁有權利等。
擬定協議時所需考慮事項
如果你想要確定自己是否有制訂婚前協議的必要,你可能需要向當地經驗較爲豐富的律師進行咨詢。美國各州大都制定有自己規範婚前協議的法律,而且有些州之間的差異也非常的大。同時,數目不低的律師費也是你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對于那些擁有較多財産的當事人來說,也許律師費根本不構成任何問題,但如果雙方當事人並沒有什麽資産,卻要大費周章地咨詢律師,並希望聘請律師爲自己制訂婚前協定的話,就需要仔細考慮一下律師費的支付問題了。因此,在確定是否聘請律師之前,先咨詢一下具體的律師費用問題,也是必要的。
婚前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也是人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婚後可能會出現一些喜事,比如孩子出生,或雙方婚後感情良好且婚姻持續時間較長,這個時候可能就要考慮財産較少一方配偶的財産權益問題了。根據不同的情況,當事人可能希望爲婚前協議規定一個有效期,比如,你們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如果婚姻持續超過一定年限,所制訂婚前協議將自動失效,等。
其實,婚前協議畢竟是人們對于將來可能出現問題的一種事先安排,因此協議中不可能包含所有可能發生的事件或問題。但是,婚前協議卻又並非什麽問題都可以包括,美國各州法律大都規定,婚前協議中任何關于婚姻期間所生育子女的監護或撫養費的內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得就這些事先對這些問題作出安排。
所制訂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應該是每一個當事人都非常關心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婚前協議前進行完全且公正的財産申報是使協議生效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時存在隱瞞或不如實披露自己財務狀況的情況,那麽所制定協議可能根本無法執行。
另外,要使協議具有法定效力,就必須保證協議的公正性。而對于協議公正性的判斷不僅包括協議的制定環節,還包括協議的執行階段。比如,如果一份婚前協議最終可能使得較爲貧困一方生活無法自立,甚至需要尋求社會救濟,那麽法院可能對協議中這些條款的效力提出異議。
執行協議時所需考慮事項
爲保證所執行協議得有效性,當事人應在婚禮前至少1——2個月就應該爲協議的制定作准備了。在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雙方應各自聘請一位律師來協助自己制定審核協議。
誰將最終受益?
對于這個問題,人們的第一反應可能會覺得較爲富有的一方將是婚前協議最終的受益人。實際上,由于婚前協議的要求公正性,最後受到保護的往往是經濟較爲困難的一方配偶。另外,雖然婚前協議的存在並不能保證當事人在離婚時就一定沒有爭議,但至少可以對問題的解決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

婚後協議

婚後協議,可用英語表述爲Postmarital Agreement或Postnuptial Agreement,它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後、尋求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制定的書面協議,也就是說,婚後協議制定于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與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相同,當事人選擇制訂婚後協議通常是爲了保護各自在雙方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的財産權益,即保證自己的財産和收入不會因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遭受分配等損失。另外,夫妻一方的經濟狀況可能在婚後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夫妻雙方可能在婚後發現了雙方之間存在某種沖突,因而爲預防起見,而選擇制定一份婚後協議來夫妻雙方的權益以免將來遭受損失或發生沖突。
但與婚前協議不同的是,目前美國各州關于婚後協議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卻並不那麽完善健全。但綜觀來看,婚後協定的有效性標准與婚前協定的有效性標准卻也極爲相似,它主要表現爲:
● 關于財務資訊的完全披露申報(Full Disclosure of Assets);
● 該婚後協議的制定簽署過程不存在任何的脅迫因素;
● 該婚後協議在內容與程式制定上均符合公正性(Fairness)的要求。
但是,與當事人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前制訂婚前協議相比,對于當事人夫妻雙方選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制訂婚後協議,法律對其公正性的要求卻賦予了更高標准的要求,特別是在雙方相互進行財務申報方面。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夫妻雙方在選擇制訂婚後協議時,爲保證該協議的公正性,當事人還應在協議中明確說明制定該婚後協定的目的,如該協議的制定是爲了明確雙方之間的財産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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