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美證是美國政府允許已提交調整到移民身份的人到外國旅行之後再返回美國的一種許可。可能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的永久居民或條件是永久居民需要在離開美國之前申請回美證,作為他們返回美國時的准入性證件;如果永久居民是沒有任何國家護照的無國籍人士或以本國護照難以獲得他國簽證,可以申請回美證作為他們進入其他國家的護照替代證件。
回美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兩年,如果一個人在拿到綠卡後(超過5年的以最後的5年計算)在美國境外居住的時間累計超過4年,那麼他/她的回美證的有效期為1年,在回美證有效期內,永久居民或條件式永久居民可以憑此證一次或多次入境。回美證不可延期。倘若有汙損、丟失或逾期,當事人可提出新的回美證申請。
有了回美證並不能保證一定能返回美國,回美證就像簽證一樣,即使有了該證件,持有人抵美時依然要通過入境口移民官員的檢查。
辦理回美證通常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 根據回美證申請的新規定,申請人須在美國境內完成指紋錄製後方可離境(美國境外領事館不接受回美證的指紋錄製),家人或律師收到白皮書後再寄給您。
審核通過移民局就會頒發回美證給申請人。但是要注意有了回美證並不能保證一定能返回美國,回美證就像簽證一樣,即使有了該證件,持有者抵美時依然要通過入境口移民官員的檢查。即使每年都回美,但每次在美國停留很短的時間,在境外停留的時間較長,這種情形頻繁發生的話,綠卡也會被沒收(移民官會針對過去護照記錄,與美國的工作、家庭、經濟和社會關係、納稅、婚姻等記錄加以判斷)。
如果回美證申請被拒絕,申請者可以在收到拒絕信之後的33天內向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Nebraska Service Center)提出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