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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I-864經濟擔保書 & 替代擔保人

 
經濟擔保書是帶親屬到美國永久居住的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答應承擔經濟上支持該親屬的法律責任而簽署。完成並簽署這份文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就承擔該責任,成爲該親屬的擔保人。這個法律強制的責任一直持續到該親屬成為美國公民或者在美國工作滿40個季度(通常是10年)。

適用人群
以下移民簽證的申請人需要I-864:
1. 親屬類移民簽證的大多數申請者
2. 將在美國領養的孤兒(IR-4)
3. 職業移民簽證的申請者,如果由親屬提交移民簽證申請或者其親屬在提交申請的企業擁有5%或者更大的股份利益,也需I-864

對擔保人的要求
擔保人或者聯合擔保人必須:
1. 美國公民或者國民,或者被合法允許在美國永久居住的外籍人士;
2. 年滿18歲,以及
3. 居住在美國或其領土及屬地

擔保人的責任
簽署了經濟擔保以後,一個人就承擔了在經濟上支持被擔保移民人士直至其變爲美國公民或者工作滿40個季度的法律責任。任何聯合申請人或者收入計入最低收入要求的家庭成員也承擔了經濟上支持該移民人士的法律責任。離婚並不能導致該責任的終止。

如果該移民人士得到了任何“測試公共福利”,擔保人有責任將其費用還給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如果擔保人沒有償還這些債務,該機構有權起訴。

目前,聯邦的測試公共福利包括食品券、醫療保險、追加安全收入(SSI)、對有需要的家庭的臨時幫助(TANF)以及州內的孩子健康保險計劃(CHIP)。州和地方法案還可能會指定其他的計劃作爲測試公共福利。

對收入的要求
不管是擔保人、共同擔保人還是替代擔保人,都須符合一定的收入要求。他們必須表明其收入等於或高于其家庭人口對應的美國聯邦貧困線的125%。其家庭人口包括擔保人,和他/她一起居住的親屬及其所擔保的移民人士。

如果擔保人在美國軍隊擔任職務,而他/她所擔保的移民人士是他/她的配偶或子女,其收入就只需滿足其家庭人口對應的美國聯邦貧困線的100%。

如果不能用收入來滿足最低的收入要求,還有其他的方法:
1. 加入其資産中的現金;
2. 將因出生、婚姻或領養而有關系的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資産計入在內;
3. 將所擔保的親屬的資産計入在內;
4. 找一個聯合擔保人。

期限
一般說來,I-864必須在擔保人簽字後一年內在移民簽證面談時交給領事官員。如果在一年後遞交,就需要一份新的I-864。

I-864在移民簽證面談時遞交給領事官員後就不再會過期。然而,如果支持性文件超過了12個月,領事官員會要求新的支持性文件,例如,最近的聯邦收入稅單(1040)及目前的雇傭證明。

擔保人的改變住址
如果擔保人在做了擔保後改變了住址,必須在三十天內填寫I-865表格,擔保人改變住址的通知,告知移民局USCIS。如果不能即時通知移民局會被罰款。
 

替代擔保人是指代替死亡的申請人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的擔保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申請人死亡,由該申請人遞交的已批准的I-130會自動宣告無效。然而,按照家庭擔保人移民法案,只要他們可以提供由替代擔保人簽署的I-864經濟擔保書,該申請的受益人可以要求申請複原。

作爲替代擔保人,必須和移民人士有如下關系:配偶、父母、嶽父母、兄弟姐妹、子女(至少18歲)、兒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祖父母、孫子女。他們還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國民,或是被合法允許在美國永久居住的外籍人士,至少有18歲,居住在美國,符合INA 213A 規定下擔保人的所有經濟要求。

替代擔保人必須填寫I-864表格,將其與移民人士要求申請復原的聲明一起遞交到已失效的I-130移民申請原先遞交的移民局辦公室。

一旦複原的要求獲准,移民人士基本上就得到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而替代擔保人則承擔了I-864擔保人的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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