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
根據移民法規定,兒童是指21歲以下的未婚人士。按照以前的移民法,如果兒童在21歲後,他們的調整身份申請或者移民簽證申請才被批准,他們就屬于“超齡”,失去了他們本來可以拿到的綠卡的資格,如果他們沒有到達21歲。
然而,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改變了“超齡”的條件,使得這些兒童申請人可以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不“超齡”。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兒童身份保護法于2002年8月6日頒部。它適用于該日期之後申請的移民簽證案件,但是對于2002年8月6日仍在處理中的案件的適用性就很有限。
CSPA的頒布是爲了解決很多因移民中心或國務院的處理延期而超齡的孩子失去獲得移民利益資格的問題,而不是爲了讓因得不到簽證配額而超齡的申請人得利。
資格
1. 申請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後獲得批准;或者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後超齡;
2. 申請人在得到簽證配額後一年內申請移民簽證。
CSPA的計算
第一步:算出配額排到時申請人的年齡:配額排到的日期減去申請人的出生日期;
第二步:算出案件在移民中心未決的時間:簽證申請獲准的日期減去簽證申請提交的日期;
第三步:算出兒童身份保護法下的年齡:配額排到時申請人的年齡減去案件在移民中心未決的時間。
如果申請人算出的兒童保護法下的年齡不超過21歲,申請人就符合該法案下的超齡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