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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簡介

收養臺灣兒童

1. 申請資格  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但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利害關係人:

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2. 申請內容

書面資料申請:書面資料性質可以區分為身份識別資訊與非識別資訊。

識別資訊:

出養人、收養人、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本人與其三等親內親屬及相關人員之姓名、戶籍地址、

收出養同意書。

出庭筆錄。

收養人訪視評估報告。

出養人訪視報告。

收養登記申請書。

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

個案記錄及照片。

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健康資訊。

資料釋出意願書。

 

 

3. 申請時需注意的事情: 
年齡限制:未滿二十歲之被收養人提出申請時,應具備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申請對象限制:經機構初步審查為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可向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提出審議、評估之申請;如仍遭駁回時,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識別資訊釋出之限制:資料本人不同意釋出資訊時,將不予發放;但被收養人年滿二十歲,經確認其身分後,應提供此部分資訊。 
更改資訊但與協定不合者:收出養雙方得隨時簽訂或修正資料釋出意願書,但違背收出養雙方之書面約定者,非有正當裏由不得為之;有爭議時,由「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
負面信息:若所提供之資訊可能對申請人造成心理傷害,例如被收養人之親生父母有性侵害或其他重大犯罪,收養資料管理中心得於資料釋出前,主動提供諮商服務予申請人。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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