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明文件
出生證明
有效護照
公民證
歸化證
綠卡複印件
臨時身份證明(蓋有“Adit”章的護照,或蓋有“Adit”章的I-94卡)
結婚證明
離婚證明
合法的更名證明
次要證明文件
蓋有教堂封印的洗禮證明,記錄了在美國的出生日期和地點及受洗的日子
由對申請人出生狀況熟悉的人提供的宣誓書
學校記錄(最好是小學的),有入學日期、學生出生日期和地點及其父母的出生地點和名字
人口普查記錄
軍隊證明
親屬關係證明
申請人應根據不同關係而提交不同的證明材料:
婚生子女關係:
子女出生證,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的證明
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父母結婚證
父母雙方之前有過婚姻的,提供前段婚姻結束的證明,如離婚判決,死亡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婚姻結束的檔
女兒的結婚證
非婚生子女關係(母親為其申請)
子女出生證,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的證明
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如果母親現名與子女出生證上不同,需提供合法的更名證明
女兒的結婚證
非婚生子女關係(親生父親為其申請):
子女出生證明,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證明
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子女所在州或國家的法律證明,證明在子女21歲以下且未婚狀況下已建立真實的父子女關係;或者在子女18歲之前,親生父已成為子女合法監護人
父親所在州或國家的法律證明,證明在子女21歲以下且未婚狀況下已建立真實的父子女關係;或者在子女18歲之前,親生父已成為子女合法監護人
匯票收據
已兌付的支票
收入稅單
醫療或保險記錄
學校記錄
父子女間的來往信件
朋友,鄰居,學校官員或其他人對父子女關係進行證明的宣誓書(需簽名)
女兒的結婚證
繼子女關係:
子女出生證明,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的證明
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繼父(母)與生父(母)有效結婚證件
繼父(母)與生父(母)雙方之前有過婚姻的,提供前段婚姻結束的證明,如離婚判決,死亡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婚姻結束的檔
女兒的結婚證
收養子女關係:
養子女出生證明,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的證明
收養證明,表明在小孩16歲之前已完成收養手續
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養父母作為養子女的合法監護人已滿兩年 (收養前或後)以及同住兩年的證明(收養前或後)
養子女的戶口本
養子女的學校成績單(由養父母簽字)
學校老師宣誓書(養父母接送養子女)
醫生證明(由養父母接送,並付費)
信用卡(付醫療費,贍養費等)
匯款收據(贍養費)
照片(合照)
護照(養父母曾帶養子女國外旅遊)
里、鄰長開具證明(在臺灣,證明共同居住)
居委會開具證明(中國大陸,證明共同居住)
人壽保險
醫療保險
教會證明 (證明共同居住)
養女的結婚證
養子女的兄弟姐妹(至少有一個相同的父親/母親)也在移民申請受益人之列:
養子女兄弟姐妹的出生證明,如果子女現在的名字和出生的時候不同,必須提供合法的更名的證明。
領養證明,表明在小孩18之前已完成領養手續,並且是由相同的美國公民夫婦收養
養父母作為養子女兄弟姐妹的合法監護人已滿兩年的證明及同住兩年的證明(收養前或後)
養子女兄弟姐妹的戶口本或戶口謄本
養子女兄弟姐妹的學校成績單(由養父母簽字)
學校老師宣誓書(養父母接送養子女的兄弟姐妹)
醫生證明(由養父母接送,並付費)
信用卡(付醫療費,贍養費等)
匯款收據(贍養費)
照片(合照)
護照(養父母曾帶養子女的兄弟姐妹到國外旅遊)
里、鄰長開具證明(在臺灣,證明共同居住)
居委會開具證明(中國大陸,證明共同居住)
人壽保險
醫療保險
教會證明 (證明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