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明申請人在16歲生日之前已經到達美國的文件,例如:
(1). 有出入記錄的護照;
(2). I-94/I-95/I-94W到達或離開記錄。
2. 證明申請人在2012年6月15日前合法身份已失效,例如:
(1). I-94/I-95/I-94W出入境記錄;
(2). 在2012年6月15日時已有的遣送/驅逐或遞解處境的最後命令;
3. 身份證明,例如:
(1). 護照
(2). 出生證明,需其他有照片的材料作補充。
4. 在2007年6月15日之後一直持續在美國居住的證明材料,例如:
(1). 房屋租金收據、日常的帳單;
(2). 雇傭記錄,例如:工資單、報稅單、W-2、雇主的信;
(3). 學校的記錄,例如成績單和報告卡。
5. 2012年6月15日身在美國的證明材料
6. 證明申請人目前在學校讀書或高中畢業;或取得完成高中學業的證書;或取得GEDC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的證據,例如:
學校成績單、畢業證書/結業證明、GED證明等。
7. 證明申請人已從美國海岸警衛隊或武裝部隊退役的材料
8. 已處於遞解出境程序的申請人還須提交遞解出境的命令,或任何移民法官的判決,或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最終裁定複印件。
9. 遞解出境的案件已終結的,須提交移民法官的終結裁定的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