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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訴庭:公民法對父母親的性別差異對待違憲[2015-07-10]

本週三,聯邦上訴法庭做出裁決,美國的一項有關父親和母親在決定他們在國外出生孩子是否能擁有美國國籍上的區別對待法律是違犯憲法的。4年前,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表決結果是4-4。

據路透社報導,位於紐約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庭說,該法律對父親所施加的更大的負擔屬於“不被允許的定式思維”。

該法律要求沒有結婚的身為美國公民的父親需要在美國生活至少5年(2012年的一個修正條款將原先的10年降至5年),這樣他們才能讓其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獲得美國公民身份。這些孩子是這些父親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女,而且孩子的母親不是美國公民。但如果美國母親在海外有非婚生孩子且孩子父親不是美國公民時,則母親在美國生活的時間只需1年。

週三的這一裁決對符合該種情況的申請美國公民人數的影響有限,但法律維權人士說,這一決定涉及了重要的原則,即那些對不同性別有著明顯不同對待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

這一案子涉及在多明尼加出生的莫拉萊斯-桑塔納(Luis Morales-Santana)。他稱自己的父親是美國公民,但他母親則不是。他的父親因為還差20天而沒有滿足法律的要求。

莫拉萊斯-桑塔納在被定犯有多起重罪之後已被關押了15年。他正在努力避免被遞解出境。他的公聘律師指出,該法律對父親和母親的不同對待違犯了聯邦憲法中的同等保護原則。

第二上訴庭同意這一觀點。由於最高法院當時因為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在表決中回避,因此高法以4-4的結果無法做出裁決。這樣,第二上訴庭的裁決具有最高權威。

來源於: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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