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申請被移民局拒絕或撤銷了怎麼辦?一般來說,申請被拒後可以上訴(Appeal)或提交動議:重新審理(motion to reopen)或覆議(motion to reconsider)。這兩類措施各有何特點?如何適用?USLawChina這篇文章旨在對申請被拒後的上訴進行相關介紹:
上訴(Appeal)
如果您的申請被移民局拒絕或撤銷了,大多數情況下,您可以向行政上訴委員會——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或 移民上訴委員會——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上訴。但申請人往往對上訴沒有清楚的認識,甚至有時耽誤了上訴的最佳時間,導致申請無可挽回。
AAO對40種申請有審判權,例如:應聘移民申請被拒,E、H、L、O、P簽證申請被拒、已通過的移民申請被撤回、回美證申請被拒等,對居留延期或改變身份案件的上訴不予受理,而且只受理對申請的否決或撤回等判決的上訴
如果某判決在AAO的審查範圍內,則必須向AAO遞交上訴申請I-290B。I-290B申請與政府規費應遞交到審理原申請的當地移民局辦事處。如果是對原判決上訴,必須在判決作出之日的30天內遞交上訴申請。如果你的判決是郵寄的,可在判決日作出之日起的33天內遞交上訴。上訴申請如果沒有寫明上訴理由,或明顯是草率寫就的,移民局將不予受理。在向AAO上訴時,你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BIA在處理案件和法律爭論點時有很大的權力,並且可以獨立地對案件做出判決。一般來說,BIA的審理範圍僅限於案件的聽證記錄,而且一般不會考慮上訴時所提供的新證據。向BIA上訴需要遞交上訴申請I-290A表格,及政府規費,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陳述上訴理由。
在您收到的否決書(denial notice)裡,也會建議您在規定時間內向權威的受理機構(AAO或BIA)上訴,並提供給您恰當的上訴表格。
上訴受理機構在審查後,可能會支持您並改變原判,或者不支持您而維持原判,或者把案件送回原辦公室進一步調查。
誰可以上訴
只有提交原申請的人可以上訴。申請人之外的都不可以提出上訴,受益人也不行。例如,一家美國雇主為其外籍雇員提交的移民申請被拒時,只有該美國雇主可以上訴,外籍雇員不可以。
但申請人的律師或代理人可以代其上訴。這種情況下,上訴時還要提交填好的G-28表(律師代理委託表)。該表必須有代理律師和申請人兩個人的簽名。
申請動議(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
除了有上訴的權利,您還可以請求做出否決的移民局辦公室重新審理(motion to reopen)或覆議(motion to reconsider)。重新審理請求中必須指出,新的事實證據以及宣誓書(affidavits)或其他證明文件將在重新審理時提交。在覆議請求中必須聲明原判是在不適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礎上判決的,並且還要進一步指出,原判是根據當時的證據做出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或覆議請求都要在原判做出後的30天內提交,並需交一定費用。
法律依據
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對8 CFR § 103.1 (f)(3)(iii)中列舉的判決都有重審權,但對居留延期或改變身份案件不予受理。申請人只可以對申請的否決或撤回上訴,而不能對上訴受理機構的判決再上訴。
Motion to reopen –8 CFR 103.5(a)(2)
Motion to reconsider –8 CFR 103.5(a)(3)
申請被拒,這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有時也無法避免。USLawChina提醒廣大申請人:如果實在遇到被拒的情況,希望能沉著應對;並建議交由專業律師全權處理,評估上訴、重審或重新申請的可能,畢竟這些處理方式都不是簡單的過程。最後還有一種救濟措施就是重新申請,當然在重新申請最好要經過評估以提高再申請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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