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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最前沿】移民局可以接受什麼樣的保險?[2016-08-08]

讀者注意:
EB-5領域存在不同類型的商業保險,本文討論的保險僅指由投資人向第三方保險公司投保,在投資出現虧損後通過該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取得理賠的“EB-5投資保險”。

【前言】
每個EB-5投資人都希望自己的投資在出現虧損的時候得到全額補償,事先通過保險公司為自己的50萬美元投資購買一份保險,從投資人角度出發顯然很理想。然而,這個領域目前還是一座相當複雜的迷宮。保險公司怎樣設計保險政策,如何明確償付條款,在操作中又怎樣維持獨立于項目方的第三者位置從而有效避開“還款承諾”的雷區,保護投資人經濟利益的同時不引發移民申請的違規,如此種種,能順利走出這個迷宮的確大有講究。本文力圖把業內主要專家的意見總結在一起,大膽描述一下這個領域新規則的輪廓,內容僅供專業人士參考。在此還要感謝本文中提及的所有業內高人提供他們的專業判斷和解讀。

歷史上移民局態度和業內解讀
美國移民局歷史上唯一一次正面提及EB-5的保險及相關規定是在2009年的一次“利益相關者”會議的問答階段。為避免翻譯用詞產生的歧義,現將具體問答的英文全文抄錄如下:

Question: Can an EB-5 investor use funds unrelated to the EB-5 investment to purchase insurance from a third party (e.g. Lloyd’s of London) in which insurance proceeds would be paid to the investor if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fails to repay the investor? Assume the third party is un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or regional center. 

Answer from USCIS: Yes.As long as the alien investor’s capital is “at risk”, and the indemnity policydoes not constitute a redemption agreement or a guaranteed buy-back arrangementfor the alien investor’s investment in the commercial enterprise. Adetermination as to whether a specific indemnity policy is contrary to thestatutory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has to be made on a case-by-casebasis. 

翻譯如下
問題:EB-5投資人可以使用與EB-5投資無關的資金向第三方(比如倫敦洛伊德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從而在商業企業無力償還投資時取得保險賠付嗎?假定這裏的第三方與商業企業或者區域中心無關。
移民局回答:可以。只要該外國投資人的資金保持“風險”,同時保險償付政策並不構成針對該外國投資人在商業企業投資的還款協定或者保證性回購安排。某一償付政策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判斷鬚根據具體情況做出。

以上的問答能明確的地方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移民局認為購買第三方保險本身並不會直接消除投資風險(真正用於投資的那50萬美元還是可能在項目上全軍覆沒的)。但同時移民局的回答使用了有所保留的“可以,但是…”的句型,在肯定這種可能性的同時嚴格強調了一個不可違反的規則:禁止還款承諾。最重要的莫過於最後一句:具體問題我們還要具體分析!

我們來聽一聽業內專家的解讀:
最具有代表性的解釋來自于移民律師,美國移民局前任Chief Counsel及Acting Director的Robert Divine。儘管他承認購買保險“有些情況下”可以被移民局接受,但是“此類安排(購買保險)有很大的可能性從根本上動搖投資過程所要求的風險”。

Robert進一步評價說,“移民局以上閃爍其詞的回答對計畫購買保險的人沒有任何幫助。在實操層面,由於移民局在I-526申請表上並沒有要求填寫是否購買保險,購買保險的投資人不會有明確意向進行披露,如果到時候被發現沒有披露,也許投資人可以爭辯說此事並非實質性問題。但移民局對此應進一步澄清。”

儘管眾說紛紜,但過去7年中業內專家們的普遍觀點是: 投資人購買第三方保險必須格外慎重,因為移民局並沒有明確任何具體規定。
業內專家的最新討論
7年的時間轉瞬即逝。我在今年初有幸請到了美國移民局EB-5政策前負責人Maurice Berez,訴訟律師,I-829專家John Pratt,保險律師Peter Strauss及保險專家Joe Ziolkowski開了一次針對EB-5投資人購買保險可行性的閉門研討會。美國移民法訴訟大鱷Ira Kurzban律師也與我進行了前期的討論,並請參會的Pratt律師轉達了他的想法。

研討最後的焦點集中在:如果EB-5投資人通過第三方保險公司購買了這樣的保險,在I-526申請過程中移民局發現此事,移民局會以何種姿態要求何種補充材料(RFE)以證明此保險是符合EB-5相關法律法規的。Morrie和John分別站在移民局內部審批官角度和一旦被拒後怎樣提起訴訟的角度論證了移民局可能會提出的以下兩項要求:

“ 兩項要求”
1) 保險政策中賠付條款在文字上是否避開了還款或回購的嫌疑;

2) 提供保險的第三方保險公司如何證明設立此項保險政策是按照行業基本規則並為了實現自身的盈利(而非僅為其他目的,比如協助EB-5專案方多簽投資人等)。

很明顯,一旦進入此類補件程式,EB-5投資人的I-526申請能否獲批就完全依賴于保險公司能否向移民局提供有效證據,針對以上疑問提供令移民局信服的答案。而最後無論保險公司怎樣證明,批准抑或拒絕I-526的生殺大權其實還是掌握在移民局審批官手中的。

保險公司可能被移民局要求補充提供什麼具體材料

針對第一項,一定是雙方簽字生效的保單(保險協議)。而審查的重點會集中在“償付條款”中,審查的目的只有一項:這份保單是否是變相的還款協定或者回購協定。證明“不是”其實並不難,只要保單中不出現用於賠付投保人的資金來自投保人EB-5投資的項目(公司)即可。難度更大的其實在後面!

EB-5投資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本質上必須能證明自己是乾淨的“第三方”,提供EB-5投資人保險的目的並非為了EB-5專案公司的利益。這一點特別重要!如果移民局無法相信保險公司是為了獲取保險盈利而提供此項保險,則很容易形成一個最終會導致I-526申請被拒的判斷:其實這就是EB-5項目公司設局提供給投資人的還款保證。到這一步,投資人的I-526申請想要過關將非常不易。

針對第二項,移民局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什麼證據呢?

深諳移民局內部規則的Morrie提出了以下可能:

1)移民局會要求保險公司公開解釋針對EB-5投資保險的風險計算原則(保險公司的精算過程),並通過美國專業的保險機構確認其合理性,通用性,和可複製性,同時也確認再保險資金池的存在。
2)移民局也很可能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說明這一保險政策是同時提供給至少兩家相互完全沒有關係的EB-5項目上投資人的,僅僅為一家EB-5專案投資人提供該保險是不夠的。

本質上,移民局並不會單純對EB-5項目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可能的利益關係進行深入研究。但是,通常能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保險公司,不管是否真的與EB-5專案方有任何關係,都已經能有效證明自己的第三方身份了。反之,即便保險公司與EB-5項目方在利益上並沒有任何瓜葛,只要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以上兩點,仍然可能無法“洗白”自己的第三方身份。

【總結】
儘管早在2009年,商業保險就開始進入了個別EB-5專案,但我認為2016年才基本算得上投資移民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時代的元年。正如Ira Kurzban所言:“投資移民行業的未來出路就在於和商業保險的結合!”。但是,從移民局一貫的“見生就拒”原則來看,投資人購買保險導致I-526申請被拒的風險在今後一到兩年中依舊存在。

作者介紹:John Shen(沈眾)
Regional Centers Holding Group(區域中心控股集團)的合夥人和CEO
截止2016年7月,區域中心控股集團全資擁有11家美國移民局指定的區域中心,可在美國32個州(包括8個州的全境)和華盛頓特區主辦區域中心專案。自2011年起,區域中心控股集團已經在美國14個州成功啟動了40個投資移民項目並完成了其中6個,主要投資模式採用美國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中小企業局)504第一貸款方式。
區域中心控股集團旗下公司擁有加州Finance Lender License金融借貸執照,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美國金融業管理局頒發的Broker-Dealer License證券交易執照(CRD# 156931 / SEC# 8-68823),並具備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的Registered Investment Advisor登記投資顧問資格(CRD# 282117 / SEC# 801-107082)

來源:RCH走進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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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 RCH走进美国
編輯:Frank Tsang 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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