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配額排期不確定情況之下,因為面臨小孩將來可能超齡的問題,很多只是為了小孩的教育及未來工作的機會而辦理的EB5申請,就打算用小孩來當主申請人。18歲以下小孩能否作為主申請人單獨申請?這個議題涉足了多方面的法律條款,但答案是在符合所有客觀條件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首先確定的是:美國移民法(INA)確實沒有規定主申請人的最低年齡,不過法律常識告訴我們,一旦年齡低於18歲,如何能保證申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就是個小小的課題。美國的投資移民是由美國移民法(INA),各州公司法,證券法甚至投資人簽約國的民法和公司法的複雜法律框架共同規範的,沒有所有相關法律領域的專家們共同操盤和美國移民局的確認,將可能遭到被拒的結果。
美國移民局負責人早先在一次相關利益方電話會議上(Stakeholder Meeting)回答投資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齡限制時,已經提出“移民法對申請人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但(主)申請人必須具備按照申請人居住地法律規定的完成簽約所須民事行為能力並能有效參與公司管理”。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以上這段話的含義雖然並不難理解,但能通過有針對性的簽約條款處理好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和從事公司管理的法律有效性,並且在移民局和SEC需要補充說明的情況下提供完整和系統的法律解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以下簡單羅列與投資移民相關的法律中對於最低年齡的相關規定,協助專業人士進一步理解:
1)美國移民法(INA)- 該法中唯一對年齡稍有挑戰的是調整身份前“收集指紋”(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不過,按照該法律規定,申請人年齡低於14歲無法收集指紋並不構成移民局拒絕移民申請的理由。
2)美國EB-5項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 如果項目法律構架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美國各州的有限合夥法對加入有限合夥的所有合夥人(partner),包括普通合夥人,都沒有任何年齡限制。如果項目法律構架是有限責任公司(LLC),那麼就要看項目具體在哪個州了,美國有些州確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member)必須年滿18周歲。
3)美國證券法(Securities Act)- 該法對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沒有明確年齡限定,只要按照D條款第501規則中第6項規定(Rule 501 of Regulation D)申請人有至少100萬美元資產即可符合規定,而這筆錢可以來自父母或者親友的贈與。
4)簽約地民法/公司法 – 中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如果簽約人年齡不足18歲,保守方案只須父母中一人同時簽字即可形成“民事代理”,保證簽約有效。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合同的簽字方式和部分涉及管理的規定須有特殊的處理辦法。對於沒有太多經驗的移民律師或仲介,處理中稍有不慎,也可能帶來麻煩。
從2014年9月1日,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ALC區域中心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index.asp#main )在中國境內開始正式接受年滿13周歲中國公民作為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的主申請人。這項特殊的服務將為眾多感興趣移民美國的中國家庭提供一個嶄新的選擇,為千千萬萬家庭的移民規劃大大增加機動性,具有深遠的里程碑意義。 項目詳情請點擊: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jindu.asp#men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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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Frank Tsang 臧煜卓 美國法律聯營網 本文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