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熱的新聞,莫過於美國移民局(USCIS)於2016年8月24日簽署了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國際企業家方案】,並開始45天的公眾評議階段。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賦予美國國土安全局(DHS)許可權,對於在美創業、為創造就業和經濟發展做貢獻的外國企業家,發放停留許可(Parole):初次給予2年的停留期,之後可延期3年,以幫助這些企業家在美國經營和發展公司。
雖然很多內容還不清晰,但對於要等待冗長排期的中國申請人不異于看到了曙光。在一片利好聲中,USLawChina根據移民局的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提案內容,帶讀者近距離瞭解,這種停留許可(Parole),到底和以前的L-1跨國公司經理簽證、E-2投資簽證、EB-5投資移民有哪些不同?
移民局審核是否發放此類停留許可Parole的標準:
一、 對於申請人的企業家要求:
1. 在公司持股最低15%;
2. 在公司擔任關鍵職位,擁有幫助公司營運和發展的核心知識技能,不能僅僅是投資人。
二、 新公司成立時間要求:
提交申請前三年內在美國境內成立。
三、 美國資金及就業機會要求:
1. 證明公司獲得來自於合格美國投資人至少$345,000美元投資。注意:美國投資人是指向成功初創公司有實質性投資歷史的,例如美國風投公司、天使投資人、創業加速器等;或,
2. 證明公司獲得來自於美國聯邦、州或當地政府機構至少$100,000美元資金。此類政府應專長於經濟發展、研究發展、以及/或就業創造。
3. 替代性要求:只能部分滿足以上資金要求的申請人,如能證明公司可以給美國帶來重大的公共利益,例如有助於美國經濟快速發展、就業創造,也可以獲得批准。對於此項要求還待進一步細化。當前提案相關內容:公司年收入至少$50萬美元,在獲得初次Parole的2年間,平均年收入增長至少20%,創造10個全職的美國就業。
四、 其他規定:
1. 人數要求:同一家公司獲得此類Parole的企業家不能超過三位。
2. 企業家的配偶不能因此直接在美國獲得工作許可。
3. 一旦發現公司在美國停止營業,或申請人有虛假陳述,DHS可隨時撤回Parole。
4. 時間:首次申請獲得2年,之後可再延期3年。
DHS預計每年有2940位外國企業家有資格獲得Parole,跟隨家屬(配偶+21歲以下未婚子女)有3,234位。主申請人繳給政府的申請規費預計是$1,480美元。
此方案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外國企業家在美設立企業,繁榮美國經濟並創造就業機會。在45天的公眾評議期間過後,移民局會收集公共評議並公佈方案的最終定稿。最終定稿會規定具體實施時間。
上述內容根據移民局發佈的RIN 1615-AC04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Proposed rule整理總結,原文地址: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Articles/FR_2016-20663_793250_OFR.pdf
和以前大家較為熟悉的L-1跨國公司經理簽證、E-2投資簽證、EB-5投資移民相比,新推出的【國際企業家方案】,有什麼不同?USLawChina為大家總結如下:
L-1跨國公司經理/技術人員簽證——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經理/行政主管(L-1A)或技術人員(L-1B)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此簽證的目的在於,將具有管理、行政、及專業技能的外籍人士引進美國,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有助於促進國際間商業活動。
L-1A簽證首簽居留期為3年,持證者每次可申請延期居留2年,最長居留期限可達到7年(L-1B最長居留期只有5年);新成立的公司首簽為1年。最長居留期限屆滿後,申請人須在美國境外居留1年以上,方可申請同類簽證再次入美。
詳見:《L-1A簽證詳解—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赴美工作》
http://www.uslawchina.com/new_content.asp?xw_id=2955
與L-1最大不同:【國際企業家方案】不要求有美國境外公司參與。
E-2投資簽證——是簽發給與美國簽有投資條約的國家/地區人民的非移民簽證,簽證持有人可來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E-2簽證一般有4-5年的有效期,只要簽證有效,簽證持有人幾乎不受居留期限期間的限制,但於簽證到期後,持有人必須重新申請新的E-2簽證。
目前大陸和港澳臺,只有臺灣地區可以申請E-2簽證。
詳見:《赴美從事投資開發—E-2簽證介紹》
http://www.uslawchina.com/new_content.asp?xw_id=2960
與E-2最大不同:【國際企業家方案】對申請人的國籍/地區沒有限制。
EB-5投資移民——授予外國合格投資人全家在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美國投資移民政策創設于1990年,對投資人的要求門檻很低,沒有學歷、語言、年齡、職業等方面的要求。只需滿足:投資100萬或50萬美元到新商業企業(投資TEA為50萬美元);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投資存在風險“At risk”;2年條件式綠卡到期前的90天,如果投資仍持續,2年條件式綠卡可轉為10年期永久綠卡。
詳見:EB-5移民法簡介:http://www.uslawchina.com/EB_ymf.asp
與EB-5投資移民最大不同:【國際企業家方案】發放的Parole只是臨時的,最長5年,目前屬於哪種簽證類別尚未確定,更不是美國綠卡,無法享受美國居民的福利待遇。
【國際企業家方案】的評議與正式生效,USLawChina會密切關注,接下來會為讀者帶來更多資訊,敬請關注。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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