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美國公民,我太太是2004年持他人的加拿大護照從洛杉磯機場入境,入境時沒有被抓,沒有打指紋,也沒有I-94卡。護照上只有照片是我太太本人的。而今,她手裏只留有一張入境時的機票和印有她照片的加拿大ID。
請問:
1、她能否從移民局查到她當年入境的紀錄?這種紀錄能否算為有效地通過美國海關檢查?
2、因為她當年持假護照入境,所以她必須向移民局遞交I-601表申請豁免。我們有三個都不滿五歲的孩子,照顧孩子能否作為豁免的理由?申請豁免需要等多久能知道豁免的結果?
3、如果她的豁免獲批,加上她的入境紀錄,她能否在美國調整身分而不需要出境?
答:在現行移民法下,一個人通過欺詐的方式或有意欺瞞性陳述來得到移民福利,是不允許進入美國的,而且也不能夠成為永久居民,除非能夠得到對他不能入境的豁免。例如,一個人使用別人的護照或簽證進入美國就是一個很常見的“一個人通過欺詐的方式或有意欺瞞性陳述的方式得到移民福利”的例子。這個人需要豁免才能在美國拿到綠卡。通過對欺詐的方式或有意欺瞞性陳述的豁免,允許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孩子得到移民福利,儘管他們已經被發現不被允許進入美國。在申請移民的前提下,這個法規可豁免申請人不得入境的懲罰。
對欺詐或有意欺瞞性陳述豁免的目的:
1、支持家庭團聚。
2、確定申請人值得有利的結果,因為他案子中正面的因素大大超過了欺詐或有意欺瞞性陳述以及其他影響申請人道德品質的負面因素。
3、在申請移民的前提下,豁免申請人不得入境的懲罰。
在申請人的豁免被批准後,申請人在美國調整身分的申請將被移民局來審批。換句話說,在豁免批准以後,申請人在美國可以成為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為了得到對欺詐或有意欺瞞性陳述豁免,申請人必須證明,如果申請人的豁免申請被拒絕,他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將會遭受極端的困難。
移民局在判斷申請人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員是否會遭受極端困難時,將會考慮以下的因素:1。在美國的家庭聯繫和在被遞解的國家的家庭聯繫;2.家庭成員在被遞解國家的危險情況;3.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的年齡;4.5.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情況;6.7.8.家庭成員的教育水準。
如果你妻子使用假護照進入美國,且是海關合法入境,她的入境情況可以通過護照資訊調查出來。她已經和美國公民結婚,你妻子應該可以不用離開美國申請綠卡。但要好好根據實際情況由專業律師協助獲得對欺詐或有意欺瞞性陳述行為的豁免。獲得豁免的時間一般半年左右。
文章來源:世界日報 韓麗律師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