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中,Tsang & Associates律所披露了當前中國市場上的EB-1C項目亂象,讓捲入其中的企業高管遭遇到大麻煩《辦移民成被告,中國企業高管美國夢碎》。本篇是講一個EB-1C申請如何從2次被拒的絕望經歷中,如何重獲新生最終獲得了批准。
申請公司:美國機械製造與銷售公司
受益人:潘先生
申請類別:EB-1C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擔任職位:行銷總監
美國公司成立時間:2000年
公司營收:超過$2000萬美元
員工人數: 24
本案難點:
• 證明潘先生將擔任的是美國高級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
• 美國公司與臺灣公司的非直接從屬關係
• 該案之前曾由兩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皆未能批准
美國機械製造公司委託Tsang & Associates律所為其員工-潘先生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申請,從而讓他可以來美國公司擔任行銷總監一職。潘先生本身在臺灣任職並持有L-1A 工作簽證。在找到Tsang & Associates律所之前,2011至2013年間美國公司曾委託羅蘭崗(Rowland Height, CA)和鑽石吧(Diamond Bar, CA)的兩家律師事務所提出了兩次申請,但都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被拒原因是潘先生並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高級經營管理人才的資格。最後轉至Tsang & Associates律所,在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團隊的協助下為潘先生提交第三次申請,一年後獲得批准。
成功關鍵: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根據美國移民局規定,申請人需成功證明跨國公司之間的從屬關係和確保申請人移民前後所擔任的職位需符合 “高級經理人” 的資格。
1、證明美國公司與臺灣公司之間的從屬關係
美國移民局規定指出:跨國公司間須有明確從屬關係(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
美國公司的股東是兩家海外公司,但都不是潘先生所在的臺灣公司。但這些公司擁有交叉持股的關係,通過我們理清股權關係,合理調整,從而搭建起合規的股權架構,讓這兩家海外公司隸屬于潘先生任職的臺灣公司,從而美國公司成為臺灣公司的孫公司,證明了美國機械製造公司與臺灣公司具有明確的從屬關係。
2、證明潘先生具有高級經營管理人資格
相對於證明跨國公司的從屬證明,此項為該案申請中更為棘手的一環。
根據移民局規定:
管理能力指“管理其組織、部門或下屬機構的部門,主要監督或管理其他從業雇員,或管理該公司或附屬公司的重要部門”。
行政主管能力指“對組織機構或主要職能部門的直接指導”,“在部門內建立目標和制度”,“行使廣泛自由的決策能力”,“接受高層、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管理”。
由於潘先生工作內容之前顯示出來的,多為更新客戶資訊、維持及拜訪客戶。之前遞交的兩份申請,移民局皆指出“申請人所闡述工作內容多為公司銷售人員而非高級管理人員“。由於移民局已有備案,如何推翻移民局之前的判決,讓官員相信潘先生不僅僅是銷售,臧律師團隊花費了大量的功夫。
從強調管理能力入手,我們首先證明潘先生在市場部是主管職位,而並非一線的銷售人員。透過多項專家證言、員工證明、公司組織結構圖、銷售業績等資料,得以顯示潘先生不僅總負責公司銷售業務並積極領導公司未來的發展,對於公司的前景發展有極大影響力。此外,我們還指出潘先生職責項目涵括市場推廣策劃、擁有許可權負責雇傭、辭退員工及對他們的日常管理,以彰顯潘先生在公司的管理職位。
為證明潘先生的行政主管能力,我們透過潘先生公司職位及參與過的行銷專案指出潘先生工作內容包括設計行銷方案,為所屬部門作出重大決議,和建立下屬和公司之間的溝通管道。總體而言,透過潘先生的工作專案及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得證潘先生具有足夠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資格。
結果
潘先生EB-1C(跨國公司主管)移民申請成功獲得批准,未經移民局的RFE(補件要求)。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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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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