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大陸出生、希望來美國工作的人士,除了常見的H-1B(專業人士工作簽證)和L-1(跨國企業高管/技術人員)簽證,還有一類專門提供給宗教人士的工作簽證,即:R-1簽證。此類簽證後續也同樣能與綠卡之路銜接:EB-4宗教人士移民。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最近承辦了一系列的R-1(宗教工作者簽證)案件,其中一例非常有難度,我們幫助客人克服了種種困難後終獲批准,對於R-1申請具有典型代表意義,Joseph Tsang臧律師現將本案總結如下:
基本情況:
受益人(宗教工作者): 吳先生來自于中國,40歲,在國內教會擔任牧師。
申請人(美國宗教團體):簡稱A教會,成立於2014年的基督教會,處於初創階段,沒有稅單,只有1名員工,教會成員很少,資金非常有限。
2015年, A教會聘請吳牧師前來美國工作,委託了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的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團隊幫吳牧師申請R-1簽證。
移民局批准通知書:
申請難點和關鍵:
本案有很多難點需要攻克,歸納主要的幾點如下:
1. 美國教會成立時間短,資金不足
如上所述,A教會是成立於2014年的基督教會,處於初創階段,沒有稅單,只有1名員工,教會成員很少,資金非常有限。這種情況下要從國外聘請一名牧師來教會工作,是否有必要?來了後教會可能連工資都發不出。這實在難以讓人相信。針對這塊短板,臧律師團隊的CPA針對A教會做了財務分析,臧律師也從聘請吳律師的必要性上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得到移民局的認可。
2. 中國教會和受益人資歷的支持性材料匱乏
由於吳先生所屬的中國教會由於種種原因,只是未公開的家庭教會,沒有經過當地民政局登記註冊,無政府機關文書,該教會在性質和資質的認定上困難重重。並且因為這家教會這樣的性質,吳先生一直是用化名,並非本名在從事傳道工作,在他能提供的材料中,沒有一份材料顯示他的本名。在國內流傳的“證明你媽是你媽”都如此麻煩,要向美國移民局證明在中國傳教的A牧師其實就是吳先生,這給臧律師帶來了第一個大的挑戰。
另外,吳先生未從國內教會領取薪水,沒有支薪記錄,更無稅單,很難證明他在國內教會擔任宗教職務的經歷。
但在臧律師團隊與吳先生會面後,吳先生對於基督教信仰的熱情使我們相信藉由吳先生豐富的經歷,例如:發表的期刊文章,參加的國際會議,同僚推薦信和國際知名的影響力足以證明其經歷、能力和堅強信仰皆符合R-1申請。
3. 受益人曾經就讀的教會學校
雖然吳先生從美國的教會學校獲得了聖經學習的文憑,但學習期間他並不在美國,只是通過網路學習,此類網路文憑由於可信度最容易遭到質疑。臧律師從該所教會學校的歷史、性質、規模、教學方式、教學目的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說明,並且也從吳先生在中國國內的實際情況出發,讓移民局瞭解外國學生在這裏學習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4. 美國教會成立僅一年,中國教會與美國教會的相連性
美國教會與吳先生所在的中國教會之前並無合作關係,因此在關聯性上很弱。
根據美國移民局規定,為證明吳先生來美國從事宗教工作的正當性,我們透過以下幾點成功證明倆個教會的相關性,例如:
• 教派成員信奉同一教義或信仰;
• 共同的宗教崇拜;
• 共同的宗教行為準則;
• 共同的宗教服務和宗教儀式;
• 共同的宗教活動或集會場所;或者
• 相似的宗教教派象徵。
申請結果:
經過充分而細緻的準備,吳先生的R-1申請遞交後3天即獲得了美國移民局的批准!給予他在美國三年的工作時限。
臧律師點評:
R-1宗教人士工作簽證對於中國申請人來講,還不是很常見,臧律師為讀者基本介紹如下: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 §101(a)(15)(R),希望進入美國在宗教團體擔任短期工作的人員需要申請R類簽證。R-1簽證條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團體指派主持宗教禮拜儀式並擔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職人員執行)職務的人員,以及從事宗教職業或工作的人員。要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 您必須歸屬於某個宗教派別,並且該教派是受到美國法律承認的非營利性宗教團體。
• 您的宗教派別及其附屬機構(如適用)必須屬於免稅範疇或有免稅資格。
• 您必須滿足下列標準:
(a) 在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前,已加入教派兩年
(b) 計畫擔任所屬教派的牧師,或在合法的非營利性宗教團體(或此類團體的免稅附屬機構)擔任宗教工作
(c) 在申請前一年居留在美國境外,並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職滿五年。
R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需證明宗教工作者在法定時間結束後必須離開美國。
另外,臧律師本身也有虔誠的宗教信仰,對於教會有深入瞭解,這對於宗教工作者簽證和移民申請,也起到了不小的益助作用。
如果您對R-1簽證感興趣,並且自己初評有可能符合,歡迎和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聯繫。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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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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