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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固定、不支薪,R-1宗教工作者如何延期?[2017-02-16]

美國的工作簽證,除了常見的H-1B(專業人士工作)簽證和L-1(跨國企業高管/技術人員)簽證,還有一類專門提供給宗教人士的工作簽證,即:R-1(宗教工作者)簽證。此類簽證後續也同樣可以與綠卡之路銜接:EB-4宗教人士移民。
 
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最近承辦了一系列的R-1案件,其中一例為無薪資申請延期,對於R-1申請具有代表意義,Joseph Tsang臧律師現將本案總結如下:
 
基本情況:
 
受益人(宗教工作者):張先生來自于臺灣,曾獲兩年的R-1工作簽證。
 
申請人(美國宗教團體):美國紐約R教會:成立於1925年,有7位神職人員,從事不拿薪金的傳教。R教會聘請張先生前來美國工作,委託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Joseph Tsang臧律師團隊為張先生申請R-1宗教工作者延期。
 
移民局批准通知:
 

本案難點:

延期申請的難點在於:
 
1. 維持合法的R-1宗教工作者身份
 
延期申請的關鍵之一,要證明之前維持了合法身份。但張先生來美國紐約後工作的R教會並不支薪給張先生,沒有薪資證明和稅單;並且張先生的傳教沒有既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計畫,張先生也並不常駐紐約,經常往返於不同州之間,沒有固定住所和行蹤。如何證明張先生在這兩年內在從事宗教職業?這給臧律師團隊帶來了一大挑戰。針對這類不同於常規工作簽證的延期,缺乏直接文件證明,臧律師通過提供很多旁證得以證明了張先生這段時間在正常工作,維持了合法的R-1身份。
 
2. 受益人的移民傾向
 
R-1是非移民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Dual Intention)”,要求停留期限屆滿後返回原居住國。而張先生已經通過家人申請了移民,正在等待移民配額排期。此次延期申請前,張先生的移民配額即將在未來1年內排到。如何說服移民局批准此次延期?這一大難點,我們在張先生之前既有的回國約束力基礎上,再次加強,強調張先生會遵守規定,一旦完成美國的短期傳教工作後回國。
 
3. 受益人的“自我擔保”能力
 
根據移民法,美國宗教團體必須提供材料證明有能力支薪或補償宗教工作者。
 
本案的R教會給張先生提供的職位是助理牧師,但並不打算給張先生支薪或任何補償。在前一篇《美國教會不支薪,臺灣牧師獲發兩年R-1簽證》裏,我們說明了這種雇主不支薪的特殊情況。
 
在張先生的兩年R-1時間內以及將來延期時段內,時間跨度長,並且張先生所工作的教會位於紐約市,生活成本高、開銷大,教會為張先生提供的不支薪工作如何支撐他在美國的開銷?他不會成為美國的公眾負擔?
 
延期時遭遇了移民局的補件要求(RFE),重點質疑這點。針對這方面的弱點,我們加強了教會的非薪資補貼、張先生朋友為其提供食宿、張先生家庭的財務能力,並聘請會計師(CPA)為其作出了財務狀況審計,最終得以證明了張先生的財務狀況仍然良好,足以支撐他在美國的開銷。
 
本案難點重重,是一個非常困難的R-1延期,然而,在我們團隊的共同努力下,沒有放棄這個棘手的案子,用更多的耐心去發現更多的證明材料,最終,我們成功幫助張先生的R-1延期。
 
申請結果:
 
經過充分而細緻的準備,張先生的R-1延期申請遞交13個月、歷經補件後終獲美國移民局的批准!給予他在美國兩年半的工作時限。總計兩次R-1申請,為張先生爭取了在美國近五年的合法身份。張先生和家人表示衷心感謝,終於可以安心在美國繼續留下來。
 
臧律師點評:

R-1宗教工作簽證屬於美國非移民工作簽證類的一種,不同於政治庇護。臧律師為讀者基本介紹如下: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 §101(a)(15)(R),希望進入美國在宗教團體擔任短期工作的人員需要申請R類簽證。R-1簽證條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團體指派主持宗教禮拜儀式並擔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職人員執行)職務的人員,以及從事宗教職業或工作的人員。要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 您必須歸屬於某個宗教派別,並且該教派是受到美國法律承認的非營利性宗教團體。
• 您的宗教派別及其附屬機構(如適用)必須屬於免稅範疇或有免稅資格。
• 您必須滿足下列標準:
(a) 在申請宗教工作者簽證前,已加入教派兩年
(b) 計畫擔任所屬教派的牧師,或在合法的非營利性宗教團體(或此類團體的免稅附屬機構)擔任宗教工作
(c) 在申請前一年居留在美國境外,並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職滿五年。
 
R簽證不允許“雙重意圖”,即需證明宗教工作者的回國約束力。
 
川普政府移民政策收緊,尤其是針對可能給美國社會造成公眾負擔的人群。雇主不支薪的情況,審批也會日益嚴格,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幫助。有需要請和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所聯繫。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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