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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被拒自救(三):常見被拒類型及解決方案[2017-02-25]

今天總結4種常見的EB5申請被拒情況,ALC區域中心的CEO John Shen不愧是這行業頂尖的專家,把平日協助其他專案客戶的經驗加上不斷向幾位專業移民律師討教,所得出的經驗之談,相信可以幫助一些彷徨無助的申請人,尋找一線生機。

話說上一篇介紹了本人歸納的被拒自我診斷流程圖,作為壓軸戲,本篇就直接導入實戰,分析一下最常見的被拒類型和相應的最佳解決方案。

根據本人對EB-5行業的瞭解,526申請被拒最常見的類型,按照問題證據的來源,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四類:

1)【投資項目違規】

這類被拒案例在過去幾年中比例應該是最大的。它的特點是,一旦同一項目出現一例被拒,該項目上所有526申請早晚都會以相同理由被“集體性”拒絕。出現問題的證據往往來自項目方提供的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內容存在違規問題,證據確鑿,很難推翻原有的證據,因此通過AAO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小。如果提起聯邦法院訴訟的“法律基礎”夠強,訴訟律師願意一試,可以考慮通過聯邦法院提出集體訴訟,爭取與移民局儘快和解。高額律師費通常可以由項目方支付,最差也是集體分攤,因此每個申請人承擔的經濟壓力並不大。當然如果項目方配合,糾正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錯誤,重新提交526申請可能是最徹底的解決方案。出現問題的證據文件可能包括項目(JCE)登記文件,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NCE)登記文件,申請人簽約文件(認購協定,有限合夥協定或運營協定,資金監管協定等),資訊披露檔(私募備忘錄,貸款相關文件等),商業計畫書,經濟分析報告,項目批准動工等政府許可,以及項目所需其他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等。

典型案例 承諾還款。這是前幾年最經常出現的被拒案例。美國投資移民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就是“風險原則”,即投資過程中全部資金始終需要有一定風險。任何給申請人的還款承諾,包括變相以實物形式歸還全額或者部分投資款,都會徹底違反“風險原則”。移民局一旦發現,移民申請將被拒絕。那麼,怎樣判別自己被拒屬於這一類呢?在526拒絕通知書上,如果發現以下的關鍵字“Redemption”,“Buyback”,“promise to pay”,“guarantee to…”等,提到的文件又主要集中在有限合夥協議(“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當NCE是有限合夥形式),運營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當NCE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或者私募備忘錄(“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時,就八九不離十了。

最佳方案 聘請有經驗的訴訟律師進行評估,確認是否具備訴訟條件。如果可以進行集體訴訟,建議提交聯邦法院訴訟。與此同時,請項目方修改出了問題的文件,去掉還款描述,重新提交526申請。

2)【區域中心資質被取消】

這類被拒案例隨著近幾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不斷加強打擊金融欺詐的力度而越來越多。金融欺詐大多數時候體現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聯邦法院起訴區域中心/項目方負責人挪用資金或者有計劃使用旁氏欺詐手段謀取私利。而證券交易委員會一旦起訴,美國移民局就有可能取消區域中心的資質。由於在申請移民的過程中,更換區域中心是明顯的“實質性變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被移民局接受的先例。因此,這類問題一旦出現,對申請人來說處理起來非常困難的。

典型案例 區域中心失去資質。在申請人提交了526申請後,如果申請人簽約的區域中心因為以下兩種原因被移民局取消資質,則申請人的526申請將會被拒絕。這種類型的拒絕判別起來非常容易,只要有移民局的區域中心取消通知書(Notice of Termination),就100%坐實了。

(1) 無法按移民局要求提交資訊,或者
(2) 無法繼續實現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

解決區域中心喪失資質的問題,目前業內人士考慮的主要有兩種方案:1)申請恢復區域中心被取消的資質,2)找其他區域中心接收被取消資質中心的項目。很可惜,到目前為止這兩種方案都沒有成功的先例。任何一種方案都要取得移民局的批准或認可,也都必須採用AAO或者聯邦法院上訴方式。從最新案例(美國之路)看,AAO上訴恢復資質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是否能通過聯邦訴訟恢復資質,我們也只能拭目以待。

最佳方案 在區域中心資質短期內無法恢復,移民局也沒有認可問題項目可以轉移到其他區域中心的情況下,申請人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走為上”,退出原項目,投資一個新項目再提交新的526申請。如果申請人無法輕易從原項目撤資,是否可以嘗試同一項目上同樣理由(區域中心喪失資質)526被拒的申請人“抱團”在聯邦法院提交集體訴訟呢?這個問題目前似乎沒有答案,技術難度集中在這裏:沒有資格的區域中心能否構成聯邦訴訟的法律基礎。本人將會繼續向業內的訴訟高手討教,爭取早日找到答案。

3)【個人出資來源合法性不足】

這類被拒案例隨著近兩年來美國移民局對資金來源審核的不斷加強也越來越多了。最近五年來投資移民案例的大量增加,幫助移民局審批團隊提高了對其他國家(比如中國)收入取得,企業經營規範,固定資產變現和融資,以及稅務審計等方面的理解。當前的資訊時代,大量個人,企業和交易資訊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確認,也有效配合了移民局的審核。舉個簡單例子,任何中國的企業登記資訊目前都可以在中國工商管理總局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網站上找到,而美國移民局審批團隊已經非常習慣去這個網站搜尋中國企業資訊。近期部分因收入來源可疑被拒的案例更是不斷提到移民局的海外調查(Overseas Investigation),可見移民局在全球範圍的調查取證正在成為確認收入來源的核心手段。

典型案例 購房原始資金證明不足。很多在中國一線城市擁有房產的申請人,依靠房產升值這一優勢,通過銀行質押或者銷售房產變現來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按照規則,申請人當初購房時的初始資金的來源也要進行解釋說明,而往往因為年代久遠等複雜原因,這筆初始資金的來源缺乏證據證明來自合法管道。現在這樣被拒的526案例,已經不在少數。

最佳方案 申請人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拒絕通知書是否透露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有虛假不實的情況。如果沒有,則不存在誠信問題。沒有誠信問題,首先爭取在提供新證據上做文章,一般只要是真實的收入情況,儘管年代久遠,總能找到部分蛛絲馬跡。如果能補充有力的證據,應該嘗試AAO上訴的重新開案動議。當然,現實中往往在補件階段就需要增加證據了,到被拒後再找新證據的情況並不多見。話分兩說,如果出現誠信問題,又不願更換申請人重新提交526申請,則只能找訴訟律師準備提起聯邦訴訟了。

4)【個人出資路徑檔不合規】

這類被拒案例總數並不多。這種理由被拒,主要問題證據包括資金路徑沒有封閉,資金交換解釋不清,資金路徑顯示的時間早于已證明來源資金的產生時間等。總之,拒絕的邏輯都比較簡單,理由明確合理。因此,翻案的難度通常比較大。

典型案例 資金先到美國。很多申請人在辦理投資移民前已經把一部分資金轉移到美國的銀行帳戶中,並決定將其使用在投資移民上。然而,申請人能提供的出資來源證明,比如房產變現無法追溯到那一部分資金產生的時間,結果造成該部分資金“來路不明”,無法通過準備好的出資方案解釋。

最佳方案 資金返回原處,重啟投資程式後提交新的526申請。

投資移民行業的發展一日千里,申請被拒情況也在每刻不停的演變和發展。正因如此,526申請被拒的自救攻略也需要不斷補充修正。請注意,本文中的大部分判斷僅供非專業人士參考。

在這裏,Frank做一個宣傳,如果您考慮換一個新的項目來代替原本錯誤的投資項目,你可以考慮保障型的投資移民項目---ALC區域中心,如果需要區域中心派人針對您的情況來介紹項目,可以線上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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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別申請人因為自己的案子碰到了上訴的情況,記得多找一位移民律師諮詢,因為原本律師可能有利益衝突的關係,某些缺失被避重就輕的帶過,損失的是投資人本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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