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清晰記得,2010年時這個金礦項目和ALC的SBA 504項目一起登陸中國,同樣因為獨特性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很遺憾,那時候決定推金礦項目的仲介(X世通等),決定投資金礦項目的投資人,為你們的決定承受了本不該承受的壓力!我一直說,EB-5對投資人是一場馬拉松,對項目方更是一場超長的馬拉松,一開始是否領先並不重要。抱定善良的心,每一天堅持努力,不斷完善和突破,你才能成為最後的成功者。
4月28日,美國時間,SEC(證監會)對外宣佈,與一愛達華州男子Serofim Muroff,達成庭外和解,他同意退還通過EB-5計畫而挪用的投資款。該案涉及2010-2013年間的金礦項目。
SEC指控,Serofim Muroff通過其控制的Blackhawk Manager和ISR Capital公司,從中國投資者處募集了超過1.4億美元的投資款,以收購和開發愛達華州McCall的高端地產以及愛達華和蒙大納州的金礦。Muroff被控至少挪用了500萬投資款用作非相關的索道運營投資,購買個人住宅,以及路虎和寶馬。
根據和解協定,Muroff同意退還不當所得5,062,082美元,865,270美元利益及200萬美元罰金。Muroff的會計助理,Debra L. Riddle,同時被指控,同意退還503,417美元不當所得,81,626美元利息及10萬罰金。
他們兩人,都沒有承認或者反對,SEC的指控。
該和解協議,尚待法庭批准,以下根據和解書的內容。
I. 案件概述:
1. 2010年5月至2013年間,被告Serofim Muroff和他的公司Blackhawk Manager及ISR Capital公司,通過Muroff的Idaho State Regional Center(區域中心)從280個外國投資者處募集了超過1.4億美元。
2. 雖然,Muroff將募集的部分資金用於項目發行文件所述的房產開發和金礦上,但是他通過Blackhawk Manager和ISR Capital公司,不當挪用了資金。他一共大致將500萬用於個人用途,包括110萬購買兩處住宅,42.3萬用於華盛頓州的一處索道運營投資,4.7萬購買路虎,4萬購買寶馬,以及9.7萬用於其他個人開銷。
3. Muroff還動用2000萬的投資款,用於期權交易致使虧損一百萬,並且未向投資者披露,並動用560萬支付銷售費用。
4. 被告,Debra Louise Riddle,做為Muroff的會計和助理,參與了Muroff的欺詐和濫用,並執行了將投資款挪用至Muroff控制的Equity Recap公司和個人帳戶。
5. 被告,違法了證券法,同時作為investment adviser(投資顧問),違法了投資顧問法案。
II. 被控事實
項目一期:
1. 2010-2012年間,Muroff和Blackhawk公司,從129個投資者處,募集了6250萬美金。根據項目PPM(發行備忘錄),2000萬將用於收購和完成愛達華州McCall的房地產開發,4000萬用於愛達華州的金礦項目。
2. 在其欺詐體系中,Muroff挪用EB-5投資款收購其自己公司的資產,再高價“轉賣”給EB-5投資者,並且從未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事實。
3. 譬如,Muroff動用Blackhawk Gold公司名下的780萬EB-5資金,收購愛達華州McCall的房地產,卻將其置於其控制的別的公司名下,開發出售後牟利。雖然,Muroff用的EB-5投資款為其及其控制的公司,收購的上述地產項目,但是其向投資者和移民局提交的是,從其前生意夥伴處花費2800萬購買的,購買協議。該協議是虛假的,因為Muroff挪用的780萬美金為其控制的公司購入的物業,更何談2800萬。
4. 在2011-2014年間,Muroff動用了投資款開發物業,但是卻未向投資者和移民局披露,該物業是在其關聯公司控制之下,並且享有收益,而非EB-5投資者。直到2014年,在移民局的詢問之後,才將該物業轉到EB-5投資者關聯的公司名下。
5. Muroff虛構出售在金礦項目的個人權益給EB-5投資者。雖然其在金礦項目中,只有無約束的金礦投資意向書和商業計畫,但是卻通過EB-5資金收購金礦所有權之後再加價“出售”給EB-5投資者。雖然,在PPM中,Blackhawk Gold披露Muroff將出售在金礦公司中的權益給投資者參與的基金公司,但是Muroff從未披露其使用的是EB-5資金來做的收購,並加價轉手給EB-5投資者。
6. Muroff同時動用了560萬的投資款,支付海外費用,也與移民局要求的所有投資款必須在項目中用作就業創造所抵觸。
項目二期:
1. 2012-2013年,Muroff和ISR Capital從156個投資者處,通過Quartzburg Gold,募集了7800萬,ISR Capital作為Quartzburg Gold的GP(普通合夥人)。
2. Muroff和ISR Capital確實將大多數資金用於礦產項目,但是如之前項目,他使用投資者的部分資金為自己收購礦業項目的所有者權益,再加價“出售”給投資者。
3. Muroff和ISR Capital還從Quartzburg Gold挪用了2000萬給第三方投資顧問,用於期權交易,支付了40萬交易費用,並給Quartzburg Gold帶來淨虧損64萬,卻未向投資者或移民局披露。
個人利益:
1. Muroff,指使Riddle,挪用投資款購買資產再“出售”給投資者,以此作為個人利潤。
2. Muroff,通過上述方式為己謀利。例如,用110萬購得兩處個人住宅,42.3萬投資華盛頓州的索道運營,4.7萬購買路虎,4萬購買寶馬,9.7萬用作個人開銷。
3. Riddle,參與協助了Muroff的資金挪用等操作。
III. 和解方案
1. 以上被告,涉嫌欺詐,違法證券法。
2. 被告,將被禁止,再次涉足(EB-5)證券發行,EB-5項目運營。
3. 退回非法所得,認繳罰金,等待法庭批准該和解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與之前所有EB-5欺詐案的處理結果,所不同的是,該案以項目方與SEC,庭外和解為結局,尚屬史上首列。
那該項目將如何進展,以下是idahostatesman.com的報導要點:
1. 被告代表律師Nels Mitchell說,“。。。被告。。。很高興能達成和解協定。。。通過配合SEC,並達成解決方案,以幫助投資者能繼續獲得綠卡和國籍。”
2. Muroff必須在法庭批准和解協議之後的10天內,將其在EB-5相關業務中的權益,轉交給獨立第三方管理經理。他已經選擇了Brian Dickens,原愛達華州商務發展部經理,以幫助投資者。該任命,需經SEC和法庭的批准,並將在SEC的監管下工作。
3. Dickens說,“我將盡可能,幫助這些投資者獲得綠卡,以及返還他們的投資”。
SEC與金礦項目方的庭外和解,又將給EB-5添加一個新的案例。
之前,金礦二期的I-526在2015年2月,由於移民局認為專案協議中的Call option(回購權)使得EB-5投資沒有“at risk-處於風險中”而被拒,隨後引發投資者起訴移民局。17年3月,法庭認為移民局拒批I-526有瑕疵,發回移民局重審,據說,現在移民局正在同投資者的代表律師,溝通和解。
同時,金礦二期被拒之後,部分投資者要求退回投資款,而項目方未能完全配合,部分資金未按照監管協定,已經從監管帳戶釋放出去,繼而引發2015年的投資者對於項目方和監管銀行(Bank of America)的集體訴訟。
當前,項目方已經同SEC達成和解,並且將被逼出局,由第三方甚至投資者做為GP(普通合夥人)進董事會控制項目公司。
據悉,項目一期已經有投資者獲得I-829審批,項目二期的I-526審批在同移民局磋商和解,與SEC達成庭外和解,可能有助於移民局的審批推進。
對於該項目的280個EB-5投資者,如何最終能夠實現移民目的,拿到綠卡,收回投資款,這將勢必為EB-5行業,增添新的案例。
以上內容來源:EB5Sir 美國EB5一點通
一個錯誤的決定,差之毫釐,繆以千里,改變了自己和家人的命運!
項目選擇,永遠是EB-5的最最最重要事宜。項目的來源及盡職調查非常重要,資金監管到該用的地方,預算把關,工程進度把關,運營把關,資金流把關,退場機制及運作更要把關,一個負責的區域中心,以上這些事務都會為投資人做到,寧可在投資前找獨立的律師做投資前的投資報告,也不要在事後找律師打官司。
American Lending Center(ALC)是目前美國SBA中小企業局的唯一一個推廣機構。所有的投資項目都是SBA 504貸款項目第一順位還款的債權式投資,除了CDC嚴格的風控審批,同時也指定第三方納斯達克上市機構來做的項目工程監管,驗收,資金的發放,及完工的保證,以達到符合移民法的資格,為投資人的綠卡申請和還款順利做出最大的程度的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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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各位投資者謹慎選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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