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軟體工程碩士 李先生
專業才能:金融科技
最高學歷:碩士學位
申請類別:EB-1A 傑出人才
審理時間:遞件到批准1個半月(含補件RFE)
移民局批准通知:
基本情況:
李先生從事金融科技行業擔任高管,基於對女兒的考慮,計畫全家移居美國,希望找到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團隊為他規劃並申請EB-1A傑出人才移民,盡可能多地滿足10項要求,遠超移民局的“十選三”標準。經朋友介紹,李先生于2017年5月選擇了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Tsang
& Associates Law
Firm)為他申請EB-1A傑出人才。經過兩個多月緊張的準備,臧迪凱律師團隊提交了超過800頁的檔以證明李先生滿足其中6項條件以及其他要求。本案遞交後移民局要求補件(RFE),補件通知中明確李先生已經滿足了評審(Judge)和媒體報導
(Published Material)這兩項。為說服移民局李先生確實符合EB-1A,臧律師團隊一個月內準備了600頁左右的補件資料遞交,兩周後李先生成功獲得了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批准。
本案難點:
• 儘管李先生曾多次獲獎,但是其個人獎項是由上海市頒發,並非國家範圍或國際範圍的獎項;所提供的獎項中,還有一部分是單位/團體獎項而非李先生個人獎項。
• 李先生具有許多協會的會員資格,但難以證明是因其傑出成才得以加入這些行業協會。
• 儘管李先生具有自主研究的金融科技創新模式,但難以證明其對銀行業的貢獻超過該行業的大多數同仁。
• 李先生發表過許多文章,但大多數文章通俗易懂,移民局認為不是用於專業領域的學術文章。
• 李先生雖然享有較高收入,但在高薪的金融行業,難以證明“享有明顯高於行業內的高工資”。
• 李先生的女兒明年6月將年滿21周歲,面臨超齡的問題,李先生辦理EB-1A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女兒還能跟隨的緣故。李先生剛委託不久,EB-1A的移民排期就發生倒退,雖然我們告訴他10月將重新有名額,但客人仍然心急如焚。
• 李先生夫婦住中國,將來在廣州領事館面談;女兒在美國讀書,將獨自在美國調整身份。領事館面談時間、調整身份時間、女兒年齡、EB-1A名額開放時間我們都要考慮進去,計算好每一步,確保女兒不會超齡。
成功關鍵:
關鍵一:證明獎項重要性(Prize/Award):遞交文件中,一大挑戰為李先生獲得的獎項多為上海的區域性獎項而非全國性獎項。因此,我們提交了中國權威新聞機構的出版物,上面記載了獎項、獲獎者、獲獎標準、評審委員會等資訊,並提出獎項的授予單位是由中國政府認可的全國性組織的分支,以證明李先生的卓越能力是被全國廣泛認可的。此外,針對一部分獎項是授予李先生所供職的單位而並非李先生本人,我們提供了李先生在獎項中獲得“最具影響力個人”榮譽的檔,以證明李先生個人對項目獲獎具有關鍵作用。
關鍵二:專業協會會員資格(Membership):李先生是多個專業協會的會員,我們提交了各行業協會的入會細則以證明李先生是經過協會所規定的提名和考察程序進入協會的,從而證明李先生是因其自身的傑出才華成為所屬專業協會的會員。
關鍵三:傑出貢獻(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李先生自主研究的金融科技創新模式幫助了許多業內專家在21世紀選擇適合金融機構發展的商業模型,可供從傳統舊模型到電子化模型的轉變。以證明李先生在金融科技也具有超出常人的巨大貢獻。
關鍵四:學術論文發表(Articles):針對移民局提出的李先生發表的文章大多通俗易懂的問題,我們再次提供了其文章的引用情況,說明李先生的文章大多被大學和其他學術機構所引用。此外,我們還提供了發表李先生文章的行業資料網站及專業刊物,以證明其發表的文章具有學術性和專業性。
關鍵五:行業高薪(High Salary):李先生的收入高於全國平均水準,我們提供了近年來中國金融高管的薪酬升降趨勢,和具有代表性的薪酬資料,補強了李先生的個人收入來源和計算,通過對比以證明李先生的收入仍居於行業頂端。
案件結果:
時間緊張的前提下,為保證申請案的品質,臧律師團隊每週和李先生視頻會議溝通進展,經過兩個多月的準備,李先生的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7月遞件,在被移民局要求補件的情況下,一個月內完成補件並在2周後獲得批准。
客人獲悉後十分開心,衷心感謝臧律師及其團隊對自己申請案的付出,由於有這樣的的工作效率及成果,才能夠圓了他們一家的美國夢。
臧律師點評:
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有其獨享性,不需要在美國有雇主,可以自己提出申請,目前沒有移民排期,申請人無需排隊,全程辦理週期短。
USCIS在評估申請人是否屬具備傑出能力時,通常使用2步分析法:
1)是否滿足基本的“十選三”or一次性的國際性大獎:
“十選三” 標準包括: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有專業協會會員資格;
3. 專業刊物或主流媒體報導過該外籍人士及其相關工作;
4. 評審所屬行業內他人工作;
5. 在本行業內有重大貢獻;
6. 著作在國內外刊物上刊登;
7. 主要作品在藝術展覽中展出;
8. 在知名機構/團體中擔任領導或要職;
9. 享受高薪;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成功。
2)綜合評判:
• 申請人是否屬於行業領域內小範圍的頂尖人才;
• 傑出具有持續性;
3)此外,申請人還需要證明:
• 來美國後有意繼續在你所屬的專業領域工作、並且將為美國帶來實質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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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通過自我初評,歡迎您和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聯繫。
(注:為保護隱私,案例中涉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專注于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師事務所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成立至今超過30年(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幫助世界各地無數企業家,投資人,公司成就美國夢,在美國和亞洲建立了良好的聲譽。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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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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