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區域中心投資移民授權法案今年6月30日到期後,原本寄望於國會9月30日前通過聯邦臨時預算案時搭順風車獲批延期。由於臨時預算案未能通過,等待搭車的區域中心授權法案延期無望也暫停。目前,區域中心EB-5申請的第一步,I-526審批的處理全部停止,包括I-526獲批開始I-485申請,也已停辦。直接影響到兩萬多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申請人家庭。
上個月,區域中心EB-5項目一些華裔投資人發起針對美國國務院,國土安全部,移民局及洛杉磯加州移民服務中心的訴訟。律師指出,本次EB-5投資人訴訟案關鍵的起訴點是,國會的授權只是針對從EB-5計劃中拿出的專用於區域中心項目的3000張優先簽證,因為未獲授權延期而終止。但是,總體EB-5區域中心投資移民計劃未失效。目前,律師代表區域中心EB-5申請人要求法院對相關法律作明確的司法解釋修正。
針對「起訴已經失效的區域中心EB-5法律是否可行」的質疑聲,投資人代理律師之一陳茂(Michael Chen)律師澄清,區域中心EB-5投資移民法律由四部分組成,包括A部分,設立區域中心這一法律基礎,這一條沒有國會授權,也沒有截止日期;B部分,從EB-5計劃拿出3000張簽證預留給區域中心項目申請人。這一條有時間限制,也需要國會授權。陳律師解釋,所謂的6月30日國會未授權,只能針對這3000張優先簽證的安排,因此已停止;但區域中心項目本身並未失效。
其次,C部分的主要內容是,把EB-5區域中心項目和直投項目區分開來。因為EB-5直投項目需要計算直接僱用的工人,即是否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陳茂表示,區域中心項目之所以特殊,也在於C這一條款,它允許區域中心項目計算非直接創造的就業機會。這一點也不包括在所謂的國會授權範圍內。也因為這一原因,區域中心項目滿足申請I-829的要求,因為申請I-829的前提是必須創造就業機會。即區域中心項目之所以在I-829審核階段符合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就是因為C條款的存在。這是1992年開始的法律規定,它也不受國會授權的時間限制。因此,陳茂比喻,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的法律不需要國會「輸氧氣」來維持壽命,他不認為區域中心EB-5法律已失效。6月30日到期等待授權的應該只是涉及優先安排而拿出的3000張簽證這一條款。
區域中心EB-5法律的最後D部分於2003年加入,內容是解決3000張優先簽證用完後面臨的問題。陳律師說,事實上很多年來,區域中心每年所使用的簽證數量遠遠超過3000張。所以,優先簽證用完後,D條款允許區域中心項目的申請人可以繼續使用EB-5投資移民項目剩餘7000張未使用完的簽證。很多年來一直是這樣操作。本次訴訟,律師代表投資人要求國務院和移民局重新開放區域中心EB-5簽證,因為該簽證的授權原已包括在EB-5法律規定的1萬張EB-5簽證中,且不受國會授權限制。這是關鍵的起訴點。
陳律師還介紹,本案屬於多原告訴訟,與集體訴訟(Class Action)效果類似。前期已在洛杉磯聯邦法院遞交起訴,法律規定起訴聯邦政府作為被告將有60天的答辯期。意味著,11月初,被告應該有一個書面的答辯回覆。發起本次訴訟的律師黃笑生認為,EB-5投資移民問題通過訴訟是最有效的解決辦法。目前,被告方面已在華盛頓DC指定負責答辯的律師。如果原告人數達到60名,將利於著手申請禁令。
本次訴訟勝算的要點,主要要求法院對相關法律作明確的司法解釋,陳律師強調。因為EB-5計劃法律原文和立法原意是EB5區域中心投資者的3000張簽證需要每年授權,而EB5區域中心投資的移民福利並不需要國會的每年授權。第二個理由,所謂的國會授權其外延有多寬?對於I-526已經得到批準的投資人,不應停止他們相應的移民福利(485綠卡和移民簽證)的申請。因為在投資人I-526的申請批準時,國會已經授權,這種授權的有效性應一直延續到他們的全部移民申請路徑完成,直至取得公民身份為止。
EB-5投資移民法案實施後,陳律師補充,為了吸引投資人,1993年制訂附則授權區域中心,投資人可以向區域中心投資50萬,通過區域中心創造就業機會。還發佈了區域中心激勵措施,即國會每年單獨拿出3000個名額,優先用於區域中心的EB-5投資移民項目,但每年需要延期。他解釋,此前,區域中心項目授權延期都放在每年聯邦政府的預算案裡,9月30日在國會通過;但去年區域中心EB-5授權計劃從預算案中被拿出,放於另一法案,其到期日為6月30日,因而終止等待延期。
文章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