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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投資期新政,EB-5區域中心們開始反對![2023-02-22]

2年投資期,而不是拿到臨時綠卡後的2年投資期,這是2022年EB-5新法案中埋入的對EB-5投資人,特別是排期大國的投資者的最大利益保護條款:重大利好:新投資人僅需維持2年投資期! 

即便,按照現有項目協議中的5年、甚至是5+1+1年的協議投資期,但是至少該條款能夠保證一條,那就是,區域中心剝奪投資人權利的,再投資會被徹底避免。

因此,在新法下的2年投資期,是與區域中心們利益相悖的,他們將徹底失去了操控再投資損害投資人利益的機會。他們知道,早晚有一天,新法下的中國印度等國的投資人,都會面臨排期,5年、甚至5+1+1年都是不夠的,都會有遇到再投資問題。如果,因為最短投資期只是需要進項目後2年,而不是老法規定的臨時綠卡後2年,那麼新法下的投資人將永遠不需要進行再投資。

在去年移民局的電話會議上,認為新法對於投資期限進行了調整之後,區域中心們急了,肯定暗暗後悔當年改法時沒有好好查看法案條款。

移民局將于3月20日召開新法實施後的第四次電話會議(3大重要議題,移民局電話會議),3大議題中的一條就是2年投資期的問題。

2月9日,美國EB-5區域中心的兩大機構,IIUSA和EB-5IC,當年改法時爭得你死我活的敵人,一起聯手房地產圓桌會議和美商會這兩大遊說機構,一起寫信給移民局,明確反對移民局解釋新法案要求僅僅2年投資期:



2月10日,IIUSA再次寫信給移民局,就3月20日的電話會議議題提出意見,再次找出各種理由反對移民局解釋新法案要求僅僅2年投資期:







在這份意見書中,他們又找了John Cornyn參議員,去年改法博弈之時在Grassley和Schumer之間撮合談攏協議的中間人物,提出相同的意見來反對移民局如此解讀法案:







在EB5Sir與一些行業人士的交流所得出的結論,在新法案的一些細節中,能夠看出EB-5新法案的起草人,是非常懂移民法,非常懂EB-5,能非常輕巧地埋入關鍵條款,2年投資期就是一個典型條款。

在新法的I-829解除條款中,“獲得臨時綠卡後2年”這一條被刪除:



不管是IIUSA、EB-5IC,還是那兩大遊說團體,還是John Cornyn說一千道一萬,都無法解釋為何新法案的投資維持要把“獲得臨時綠卡後”這條刪除。

正如移民局官員在上次電話會議中所指出的那樣,移民局都已經意識到該條款可以免除投資人面臨長期投資風險的負擔:

“Similarly, the statute modifies the sustainment requirements for new investors filing Form I-526 petitions on or after the enactment date of the 2022 Act. These modifications relieve the burden on new investors of maintaining their investment at- risk for long timeframes well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investment project.”

區域中心們,向移民局說了這麼多,唯一不想說的就是通過再投資,他們可以繼續免費使用EB-5投資人的資金,繼續獲得絕大多數收益,而且投資人對於再投資進什麼項目沒有任何話語權,他們掌控著一切。排期有多久,他們就要用多久的錢。

話說回來,區域中心們很有可能成功,在他們面前,投資人的力量太微弱。

新法下的投資人,如果要反對的話,可以參加3月20日的電話會議:3大重要議題,移民局電話會議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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