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談一下對區域中心特別重要的事情,同時也涉及到投資人的切身利益。
新法生效之後,移民局遲遲未明確,區域中心的年報義務以及誠信基金的繳費要求,特別是對於老區域中心,如果不想繼續在新法下承擔新法新義務並不再招募新投資人的話,是否繼續需要遞交年報並且繳納誠信基金的費用。
近期,移民局對這兩項義務,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9月29日,移民局要求所有區域中心(包括老區域中心不想繼續業務的),都必須在2023年12月30日之前,繳納誠信基金,否則將會被關停:
如果自己的區域中心不想繼續繳費,被關停了怎麼辦?
好在10.11,移民局對於新法實施的指南(區域中心關停對投資人的影響|移民局新法指南)做了寬限,類似投資人可以不用擔心,不用去換區域中心,可以繼續移民申請。
11月6日,移民局也要求所有區域中心(包括老區域中心不想繼續業務的),都必須在2023年12月29日之前,遞交年報: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的I-956G新表格,不但要求區域中心報告新法之後的NCE(新商業企業)的情況,還包括老法下的NCE的情況及相關文件:
而在新法下,投資人是可以要求區域中心提供I-956G年報的,至少可以包括自己所投項目的NCE的情況:新法賦予投資人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權利。
新法規定:
經EB-5投資人申請,區域中心必須在30日內提供所提交的區域中心年度報告——I-956G及其附件,在刪除與該投資者、其所投資的NCE和JCE所有不相關的內容之後。
具體內容如下:
1. 證明區域中心及JCE人員符合無犯罪非外國政府等條件的聲明;
2. 證明區域中心符合證券法的聲明;
3. 證明區域中心與推廣人/中介簽署要求其符合新法規定的合規聲明;
4. 涉及區域中心、或NCE或相關JCE的,任何重大訴訟或破產程序,或者上一年度已經了結的重大訴訟或破產程序;
5. 投入至區域中心、NCE以及JCE的,所有EB-5投資資金的財務記錄;
6. 區域中心的每一個NCE——
6.1 每個NCE及其相關JCE的總投資資本的財務記錄;
6.2 描述#6.1中的資金如何被用來依據商業計劃來執行項目的;
6.3 #6.1中的所有資金如何投入每個項目中的證明材料;
6.4 每個項目施工進程的詳細證明材料;
6.5 創造的所有直接就業的記錄;
6.6 區域中心、NCE或JCE從投資人處所收取的所有費用,包括:管理費、貸款監控費、貸款管理費、傭金以及類似的基於交易的補償,以及所有推廣方、中介、Broker-dealer或任何其他招募投資人的機構——
6.6.1 所有收取費用的描述;
6.6.2 所有收到這些費用機構的財務記錄;
6.6.3 收取這些費用的目的;
6.7 過去一年中項目預審批申請I-956F文件中的任何重大變更事項的相關文件;
6.8 #6.1-#6.7材料屬實的聲明;
7. 區域中心符合聯邦勞工法的政策和流程文件描述;
12月29日,是新法實施後,區域中心第一次提交I-956G的最晚截止日。那麼12月29日之後,投資人也應該可以去找區域中心要該報告了,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移民局公告:
https://www.uscis.gov/IntegrityFund
https://www.uscis.gov/i-956g
參考文件:
https://blog.lucidtext.com/2023/10/06/integrity-fees-and-i-956g-annual-report-in-2023-who-really-has-to-file-and-why/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