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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推翻"雪佛龍"案,或將有利老投資人申領預留簽證[2024-07-17]

 
上周,DVRC案輸了,但是開創出了一條老投資人如何申領預留簽證的路:要聞|DVRC敗訴,但是:老投資人可以用預留簽證

不過,即便在該案的判決書中,法院和移民局給老投資人指了一條明路,老項目先去遞交I-956F然後老投資人再去申請預留簽證,這一個移民局認為的正當程序。但是,還有該案的實體爭議未解決。

那就是,老投資人是否滿足新法所要求的使用預留簽證的條件,是否要滿足新法的80萬美金的投資條件,如當時移民局的答辯狀所提及的:簽證預留訴訟,移民局的反擊

這是一個DVRC案到目前為止並未觸及的實體問題。

上周的DVRC案發出來之後,有新投資人和我探討老投資人使用預留簽證的問題,他的觀點是:

1. 要補足30萬,實踐中,很難操作;

2. 對於老投資人是否一定要補足30萬的問題,在這個法律模糊之處,移民局的對於新法所制定的實施規則,更傾向於被法院接受,依據雪佛龍規則;

確實如此,下面EB5Sir分別就這兩點談下個人觀點:

1. 當時新法剛出頭之後,我就專門找業內某大律師諮詢,老投資人能否用預留簽證。他在移民局擔任過重要職位,熟悉運作模式,當時他給我的回復就是:新法沒規定能否用,但是移民局估計會不讓用,否則操作起來太麻煩。

是,不管是否要補足這30萬,對於移民局來講,都是一攤麻煩事,很難在實際環節操作。

2. 雪佛龍規則,是1984年的一個訴訟判例,雪佛龍訴國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因為,法律條文往往有模糊的地方,究竟法院認為誰有道理,雪佛龍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機關,認為他們更有專業性,並因此成為在行政訴訟方面的一個最重要的判例,使用至今。

不過,最近剛剛發生變化,美國最高法推翻了雪佛龍案。

據相關法律媒體報道(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雪佛龍"案,使受監管實體更易就法律解釋向機構提出質疑):

在2024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對Loper Bright Enterprises訴Raimondo(22-451, 2024 WL 3208360)和相關案件Relentless, Inc.訴商務部(22-1219)做出了裁決。在這一關於聯邦機構權力的重要裁決中,法院以6-3的意識形態分歧裁定推翻了雪佛龍訴國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467 U.S. 837, 1984)。法院的裁決將大大限制機構的法定解釋權力以及法院對這些機構解釋的尊重程度。

法律規範性文件通常具有語言上的模糊性,其覆蓋範圍也常常存在空白。其中一些是有意的,多數則不是。從根本上說,雪佛龍案與洛珀·布萊特(Loper Bright)案,共同聚焦於一個核心議題:即在法律條文的模糊地帶,究竟誰擁有解釋並界定法律具體含義的權威——是聯邦法院(傳統上有權解釋法律),還是執行這些法律的機構?洛珀·布萊特案(Loper Bright)中指出,這種權力應屬￿法院。

這一裁決將對美國行政法帶來深遠影響,這並非誇大,因為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模糊性無處不在。

因此,隨著雪佛龍案被推翻,老投資人在能否使用預留簽證的實體爭議上,也許有了更大的機會。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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