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日昨公布第三波海外帳戶自首計畫,會計師指出,國稅局這波自首計畫強調在海外工作的美籍人士一樣要申報海外帳戶,定居海外的雙重國籍人士也不例外。由於近年來台僑返台定居人數增加,若未放棄美籍,在海外卻擁有總值超過1萬美元的財務帳號,一旦因為匯款來美或被人舉報,被國稅局發現,將是民刑事伺候。
會計師黃世仲說,近年來美國就業機會減少,生活開銷比起台灣、中國大陸卻相對較高,以致前往中國大陸或台灣發展或定居的美籍人士不少。
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也發現,旅外台僑近五年返台設籍是之前五年兩倍。每年約5萬多人返台設籍,累計約25萬人,分析與台灣提供全民健保及大幅降低贈與稅等原因有關。
黃世仲說,儘管台灣允許雙重國籍,但國稅局認為在美申報所得稅仍是定居海外的美國公民應盡義務。雖然在海外的美國人在美未申報所得稅,不見得被國稅局發現,尤其是國稅局查稅員透露,通常外國帳戶會被國稅局發現,是因為有人密告。但難保定居海外的美國華僑因為得罪人,或曾匯錢來美,引發國稅局查稅。建議利用第三波自首申報過去未申報的海外財務帳務,讓長痛變成短痛。
事實上,定居海外的美籍人士可利用海外免稅額,達到在美少繳所得稅目的,因此在美申報所得稅不見得對自己不利。
會計師李新忠說,若國稅局要求納稅人提供對自己不利的報稅資料,納稅人可依照憲法第五修正案拒絕。然而最近一項判例顯示,目前推出自首計畫的海外帳戶未受修正案保護,因為海外帳戶須申報是依照1970年代生效的銀行法執行,並非稅法。
叫做“外國帳戶申報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簡稱FBAR)的銀行法,規定納稅人前一年若在海外的銀行或證券公司的財務帳戶總值超過1萬元,須在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
該法最初是為了對付走私販毒者,2003年起才轉交國稅局嚴格執行。但罰款仍由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制訂,仍是銀行法並非稅法。
文章來源於:世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