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許多人總認為非法移民與美國公民結婚後,即可輕易獲得合法居留身分,但目前仍有一項聯邦法律讓許多非法移民無法與公民配偶一同居住美國。歐巴馬總統已下令國務院修改這項令家庭無法團圓的法律。
在1996年以前,非法移民如果配偶或父母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可能較容易獲得簽證或“綠卡”,但在反對人士的批評下,前總統柯林頓在當年簽署一項法律,禁止非法移民尋求返美簽證長達十年。
依據該法,簽證申請人必須返回母國,而許多人在母國領事館面試時,才被移民官員告之不得申請,但人早已離開美國。而曾在邊界偷渡時被捕,或被遣返後又住在美國者,美簽將會終生被拒。
在歐巴馬提議的修法中,一些非法移民在返回母國申請簽證前,可先在美國申請“困境豁免”(Hardship Waiver)。由於這項計畫並不需要國會通過,因此一些共和黨認為,歐巴馬此舉是為了爭取西語裔選票。
該計畫何時生效或有多少家庭可受惠,目前不得而知。在眾多被迫異地居住的移民夫婦案例中,來自薩爾瓦多的移民艾娜(Ana),目前已是美國公民,並與家人住在洛杉磯一間公寓,但每隔兩周便要與獨自住在墨西哥提璜納(Tijuana)的丈夫波提洛(Agustin Portillo)見面。
艾娜與波提洛1988年在洛杉磯相識時,均為非法移民,之後艾娜把前夫所生的兩個孩子從薩爾瓦多帶至美國,母子三人因國務院臨時特赦計畫很快獲得簽證,可在美國工作和居留。
艾娜在2001年獲得永久居留簽證後不久,即獲得公民身分;後來長子也獲得永久居留簽證,次子則準備申請。
不過,來自墨西哥的波提洛則無法申請此種特赦計畫。在美國非法居留幾十年後,兩年前返回墨西哥探親時,便無法再進入美國,雖然曾企圖由邊界偷渡,仍功敗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