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移民新聞本文用於介紹為出生時自動從父母那轉移美國公民身份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18歲以下)向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FS-240表)及美國護照的操作方法。
取得公民身份的条件:
父母雙方均為美國公民:其中一方在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或境外屬地)居住即可,無具體時限要求;
僅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公民):該公民父母須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累計至少5年,其中至少2年在年滿14周歲之後(適用於1986年11月14日及以後出生的子女);
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另有規定:未婚父親須在法律上確立與子女的父子關係;2017年6月12日起,未婚母親所生子女的居住要求同樣適用5年/2年標準。
📢注意:本情形下子女出生時即為美國公民,身份自動取得,無需宣誓、無需任何申請程式;後續辦理證書或護照只是為了獲得書面證明。
申請轉移公民身份的流程:
1️準備材料:子女在美國境外出生,準備申請材料及費用
2️提交申請:前往當地最近的美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的公民服務部(ACS)辦理“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和美國護照
3️申請獲批:申請被批准,先後發放“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證明”和美國護照
申請注意事項
如果子女的年齡未滿12歲,可以在申請CRBA的同時為子女申請社會安全卡。年滿12歲或以上者,無法通過此程式申請社會安全卡
DS-2029/SS-5表通常須在美國領事官員、領事代辦或指定的軍事官員(如子女出生在美國軍隊醫院)面前簽署。在特殊情況下(如申請人所在國無美國使領館),經美國公證人(U.S. commissioned notary)公證的表格也可能被接受,但需提前與目標使領館確認。
由於孩子的美國公民身份有待確認,在批准辦理出生證明和護照之前,可能需要其他相關材料。會在面談時當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