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是目前市面上最常見的投資移民項目。截止到今年5月,美國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共225個,RC列表:
區域中心獲得移民局批准就表示項目有保障了嗎?是否就帶有了官方色彩?移民局批准到底意味著什麽?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就投資人對於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的一些迷思做出了回答,USLawChina所將問答整理如下:
1. 移民局認定區域中心(RC)是什麽意思?
移民局對某投資項目的商業計畫(Business Plan)及相關的計量經濟模式(Econometric Model)、所在地(Location)、擬議的就業機會創造(Proposed Job Creation)等審核後,認為該投資項目符合法定的“實驗性投資項目(The 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的要求,從而認定該投資項目為區域中心(RC)項目。
2. 所有獲得移民局認定的區域中心(RC)項目都能運作嗎?
不是的。實際上,只有少數獲得移民局認定的區域中心(RC)項目能夠運作,並作為獲准I-526投資移民申請(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的依據。而能夠作為獲准I-829去除條件式投資身份申請(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之依據的項目則更只有極少數。
3. 移民局是否有法定義務或責任對區域中心的管理層進行背景調查(Background Checks)?
沒有。移民局所有EB-5申報的材料都是一種形式審查,並不會實質取調查某一個項目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是否具備實際的操作性。
4. 移民局會對區域中心(RC)項目的執行進行監督嗎?
不會。移民局會向對區域中心(RC)項目發出問卷表收集信息,但移民局對收集到的信息會作何處理,並不明確。
5. 移民局會公佈運作的區域中心(RC)項目名單以及這些項目的I-526以及I-829申請獲准情況嗎?
移民局會公佈獲得認定的區域中心(RC)項目名單,但不會公佈哪些項目可運作的,也不會公佈這些項目的I-526以及I-829申請獲准情況。
6. 若移民局批准了某個區域中心(RC)項目,那麼該項目中的所有新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NCE)都能自動獲准嗎?
不能。每一個新企業都必須滿足相應的投資額及就業機會創造的要求。若新企業投資其他方面的生意,那麼這項投資也必須滿足就業機會創造的要求。
7. 若投資人投資的新企業一直沒能做起來會怎樣?
I-526申請可能獲准,但I-829去除條件式身份會被拒絕。
8. 若申請被拒絕(I-526或I-829),投資資金會退還申請人嗎?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取決於投資人與區域中心(RC)所簽訂的合約。有些與區域中心(RC)在I-526申請獲准前將投資資金暫時保存在第三方監管帳戶中(Escrow Account),有些區域中心(RC)則不會。到了I-829階段,申請被拒絕,會否退還投資資金,就無法確定了,因為根據移民法規定,爲了獲准最初的I-526申請,投資資金必須有風險(at risk)。
9. 若移民局拒絕了I-829申請,會怎樣?
投資人可在遞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過程中向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遞交一份新的I-829申請。若仍被移民法官拒絕,可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以及聯邦法庭(Federal Court)上訴。若敗訴,投資人將被驅逐出境。
10. 若I-526申請獲准,新企業亦開始運作,但是項目因資金不足或遭遇自然災害無法如期完成,會怎樣?
若新企業有實質變化(material change),那麼I-829去除條件式投資身份申請將被拒絕。“實質變化”可能是與商業計畫之間細微的偏離,例如未能如期完成就業機會的創造,或其他更大的偏離。遇到這種情況,USCIS會讓RC和投資人來說明,以決定原計劃外的偏離哪些是可以接受的。
11. 若新企業破產,會怎樣?
投資人極有可能血本無歸,並進入遞解出境程序。
12. 若新企業無法照遞交的商業計畫實施運作,是否有區域中心(RC)/投資人與移民局進行對話的機制?
目前還沒有。
13. 若在同一企業上,有其他人的申請被拒絕,區域中心(RC)或移民局是否有義務將這一信息告知投資人?
沒有。
14. 移民局會與投資人和/或區域中心(RC)共同努力維持投資人在美的合法身份嗎?
不會。
15. 某一地區在開始時符合特定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資格,但之後不再屬於特定就業區,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有可能。特定就業區TEA的認定時間是以遞交I-526或投資的時間中較早的一個爲準的。之後如果發生變化,不再屬於TEA,投資門檻也將由50萬美金提高到100萬美金。然而,如果新企業的投資金額由50萬驟增到100萬的話,區域中心(RC)會很難遵守證券法來募股。
16. 做新企業的第一個或最後一個投資人,是明智之舉嗎?
並非如此。投資人應向區域中心(RC)諮詢要投資的RC是否獲得預先批准(pre-approval),新企業是否已有獲准的I-526。儘管先前批准的I-526不能保證之後的申請,但仍可看出一些端倪。投資人可能不願成為新企業的最後一批投資人,因為之前創造的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direct or indirect employment)可能都已計入先前投資人名下。就業機會的不足對最後一批投資人有潛在的影響。
17. 區域中心(RC)要求投資人用區域中心(RC)的律師嗎?
各個區域中心(RC)的要求不盡相同。有的要求所有投資人的申請全部由RC的律師準備並送件。有的RC允許由任意律師或經RC同意的律師準備申請,但在送件前必須經區域中心的律師審核。有的區域中心允許任意律師準備申請並送件。
可能不少投資人會認為,既然EB-5項目已經為移民局所通過,那項目就應該是真實的、並且可行,但是從上面的問答我們不難看出,移民局對於EB-5項目只是進行一個形式審查,也就是只會針對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而不會對項目進行實際的審查,因此項目首先在移民局通過並不能代表什麽。單純的計劃法案做起來相對容易得多,但是要真正取實施一個方案就沒那麼簡單了。很多時候,區域中心給出的項目都可能是我們自身不是很熟悉的行業,再加上自身可能對美國該行業的市場不甚瞭解,因此很難去掌握這個風險,前期的投資能不能收得回來根本沒有辦法去預測。可能有人會認為,只要能拿到綠卡,投資能不能收得回來都無所謂,可關鍵是如果投資的項目沒有按照預定的方向發展的話,拿到綠卡是不可能的。
在區域中心(RC)之外,還有傳統的 EB-5個人投資移民方式,往往是在美國成立投資人自己的公司,自己管理或交由管理公司運作,最後也能成功獲得正式綠卡。這種方式要根據投資人的個案情況來評估和考量。
為幫助您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將獲得正式綠卡的可能性提升到最大,USLawChina攜手美國移民律師、美國商業律師、美國會計師、美國征信機構、美國公司等經過數個月的協商,已推出了一種新型的EB-5投資移民項目,USLawChina將在下面的文章具體介紹。
如果您已投資了RC項目,USLawChina可提供“監督RC,保障投資金額”的服務,包括審閱RC成立的文件、RC與您簽訂的合約、RC的月/周報表、對RC經營情況進行征信調查、50萬/100萬五年投資的監管、代表您與RC進行還款/繼續投資的協商。詳見:http://www.uslawchina.com/tsfw_rc_fw.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