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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否決移民局裁決,為CSPA超齡者帶來福音[2012-09-28]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本月26號做出的一個判例,對很多想移民美國的人或者是已經在等待移民排期的人來說是個非常好的消息,它將在很大程度上補充兒童保護法案CSPA的適用情形。

有過移民美國經驗的人或者是將要移民美國的人,多少會對美國的兒童保護法案有所瞭解。兒童保護法案CSPA 主要就是保護配額排到時實際年齡已經超過21歲的移民隨從子女。例如:王先生在2003年6月申請辦理美國勞工移民EW-3,王先生的兒子1990年5月出生,當時已經13歲,優先日期為2003年6月20日,2005年6月20日获得移民局的批准,配額在2012年9月排到。依據兒童保護法案,王先生兒子的CSPA年齡沒有超過21歲,並且適用兒童保護法案,他可以跟隨父母一起參加面談,取得綠卡;關於兒童保護法案CSPA的適用和年齡計算,具體請參考我們的文章:《CSPA年齡的計算及適用》

但是,如果隨行子女的CSPA年齡超過21歲,不適用兒童保護法,則不能作為隨行子女,不能跟隨父母一起移民。只能由他的父母取得綠卡之後為他申請F-2B(綠卡申請21歲以上未婚子女),按照以前的慣例,超齡子女申請F-2B的優先日期不能沿用父/母移民的優先日期,需要重新等待配額排期,而F-2B的配額通常要等待7-8年之久,申請人期間不能結婚,否則會失去F-2B的申請資格。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這次的判例,正是針對一則F-3親屬移民隨行子女超齡,母親為他重新提出F-2B申請,重新申請的F-2B能否沿用母親的優先日期的案例做出的。之前USLawChina曾轉載過相關報導:《兒童保護法 巡迴法庭意見分歧》

巡迴法院認為兒童保護法案CSPA已經明確規定了實際計算年齡超過21歲的隨從子女的優先日期可以沿用父母申請的優先日期,移民申請局對兒童保護法案CSPA的解釋是不正確的,不應當成為案件審理的依據。因此法院最後否決了移民局的裁決。本判例中法官的意見是適用情形不僅包括親屬移民的隨行子女,還適用於職業移民,和抽籤移民中的隨行子女。

按照美國聯邦法院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超齡子女的F-2B申請可以沿用父/母親移民申請的優先日期,這將大大縮短超齡子女的移民配額等待時間,無疑為這些超齡子女的移民之路打開了方便之門,讓他們可以儘早到美國與父母團聚。

據統計在美國境內外有成千上萬的人已經超過了兒童保護法案CSPA規定的年齡,他們有望可以根據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這一判例重新要求移民局審理他們的案件。

當然,因為這個判例涉及的的問題非常重大,聯邦政府可以請求最高法院重審這個問題。

USLawChina將繼續追蹤相關進程,並將在第一時間將最新的資訊反饋到網站上面。如果讀者有任何關於CSPA超齡問題,歡迎聯繫我們,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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