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移民局公佈的24財年第三季度EB-5遞件數據,過山車:24財年第三季度,EB-5遞件數出爐。
I-526/E的被拒數據還沒體現出來,但是I-956F的已經反映出來了。23/24財年,一共批了178個,166(24財年)+12(23財年)個,拒了25個,12.3%的被拒率,不算太低。
移民局的I-956F審什麼?
1. 主要審核點:項目商業計劃的可行性,以及項目文件及相關條款符合EB-5法律規範。
2. 附帶審核點:項目所在地符合城市TEA或者鄉村定義。
參考閱讀:I-956F獲批,意義與缺陷|項目選擇。
對於I-956F的主要審核點而言:
I. 商業計劃的可行性
商業計劃書,是有起草規範的,行業內有幾家專門寫商業計劃書的,會通過相對嚴格的規範來向移民局證明一個項目的可行性。
這點大家現在都很熟悉,但凡有點經驗就不會犯錯。如果,你看過幾個項目文件的話,你會發現都是大同小異的框架。而這個規範就是由曾經移民局AAO的4大判例之一,Matter of Ho來規範的:AAO的Precedent和Non-Precedent判決|EB-5進階。
而一個項目的商業計劃是否可行,比較依賴于移民局審案官的主觀判斷。
以前看到的I-924A(老法時類似I-956F的功能不過非強制性的)或I-526審批過程中,與項目審核相關的補件或被拒案例,有涉及到,譬如:EB-5之外的其他資金如銀行貸款是否已經落實到位,是否有開工許可,是否有商業可行性(譬如Jay Peak欺詐案中的:單槍匹馬,放倒Jay Peak的現代堂吉柯德|週末夢語),這麼多年項目實際動工的情況,等等。
這點,在17年IIUSA大會上的一次小組討論,有一些關於項目審批方面一些要點的探討,至今還未過時,值得參考:移民局EB-5補件新趨勢|詳解。
II. 項目設計、文件及條款符合EB-5法律規範
這是一些技術上的要點,相對而言比較客觀,容易把握一些。
譬如,贖回條款,過橋資金問題(這是現在我經常會擔心的一個問題:項目已開工EB-5資金再進去能否就業算給EB-5,目前非常多的項目有類似問題需要和移民局去argue),就業計算,以及以前的租戶就業等問題。
這些問題,大致上都還是技術上的,有經驗的律師操盤,相對會比較容易避免。
III. 城市TEA/鄉村和基建項目認定的問題
城市:就是看失業率,按照甜甜圈規則:項目所在地的人口統計區,以及周圍相鄰的人口統計區也可以選擇性的計算在內,加權平均一下失業率,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的1.5倍,就可以符合TEA條件。
失業率數據,有兩套指標,移民局都認:統計局的the 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 (ACS)數據以及勞工部的的the Local Area Unemployment Statistics (LAUS)的數據。去年,某項目的失業率,只符合一套指標,結果收到了NOID(意向拒簽信),後來被扳回來了,移民局失誤。
鄉村:比較簡單,大都市區之外,所在city或town人口少於2萬就行。白宮預算管理辦公室會發佈全國的鄉村區域,很明確的規則。
基建:現在某種程度而言還是未知數,新法之後移民局並未對此做出規範,而新法法條又寫的很簡單,還需要移民局就此進行規範或者通過項目闖關來進行驗證。
被拒案例
以上3點,最重要的還是商業計劃的可行性。最近,EB5Sir所聽聞的被拒案例,都卡在了這裡。
新法以來,共25個項目的I-956F被拒。小項目,可能設計不規範,被拒也算正常。而有經驗的項目方,所設計的項目I-956F其實不太容易被拒的。
6月份,一個卡車項目被拒。最近,一個內華達物流項目被拒。具體名字就不報了,都是業內老人的項目,不會在小地方犯錯。據說兩個項目被拒的原因都是,移民局用谷歌地圖一看怎麼項目規劃這麼久了啥都沒動,項目可行性存疑,就給拒了。
從這兩個,目前EB5Sir所知的I-956F被拒案例來看,個人的判斷是,移民局的審批標準比以前收得緊,本來不是特別要命的事情,移民局還是比較認真對待了。一個相對主觀的,項目可行性的評判標準,移民局採取了更為嚴格尺度。
這點,給我們現在新投資人找項目提個醒,那些長期停留在紙面上的項目,依賴EB-5資金到位才能啟動的項目,都需要打起警惕。
關於I-956F的審核要點,也可以參考:移民局審批關注點:I-956F項目預審批及區域中心申請。
最後,再談談I-956F被拒怎麼進行救濟。
I-956F被拒,並非一個項目的終點,還有救濟途徑。
1. 對於區域中心和投資人的整體利益而言,希望能夠去扳回來,糾正移民局審案官的做法。
2. 而對於投資人個人的利益而言,恐怕希望及時退款,這時候就要看項目文件了。
#1的救濟方式:
區域中心可以去走移民局的內部申訴程序,走完再被拒的話,才可能算是“最終的”被拒。
AAO-移民局的行政上訴辦公室,是在I-956F或I-526被拒之後的上訴之地。
可能有兩種方式:
· 上訴(Appeal)
· 申請覆議(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一般可能先去申請覆議,不行再上訴。
Motions to Reopen,是提供新證明材料要求再審。Motions to Reconsider,是不提供新材料,是說審案官判錯了,AAO你應該這樣判。
AAO具體的上訴程序,可以參考:如何狀告移民局?|AAO指導手冊出爐。
AAO的整個程序走下來,至少要個半年一年。
如果再被AAO駁回,區域中心還可以再去法院尋求救濟,讓法官來斷案,不過這就耗時耗力得多了,正常情況下一拖數年還不一定有結果,就不知道投資人是否還等得起了。
#2的救濟方式:
大家一定要留意項目文件怎麼寫的,I-956F被拒是否能夠已經退款,或者退款的前提條件。有些文件寫的是貸款期限到了才能退,或者窮盡了#1的所有救濟途徑之後才可能退款,那是N多年後的事情了。
投之前,文件一定要看清楚。12.3%的概率不算太低。
一口氣寫了這麼多,希望對大家有參考價值。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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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