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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重大勝利:第三方HuanHui,移民局敗訴
[2025-03-18]
大概從2017年起,從移民局的審案反饋來看,移民局開始抓xiqian,抓第三方huanhui,使得不少中越EB-5投資人的I-526,甚至是近年的I-829申請陸續吃到補件,甚至是被拒。
參考閱讀:
資金來源+資金路徑,移民局最新審案動態
重要披露:資金來源,移民局最新審批標准
EB-5資金來源審核趨勢
EB-5資金來源與審案標准|彙總集錦
這大體是EB5Sir所看到的,過去幾年,中國投資人I-526被拒的第一大原因。
最近業內Ron Klasko打贏了這方面的一個官司,涉及第三人huanhui:
根據2月6日的法庭意見書:
2015年,原告Zhou是中國人,申請了EB-5投資移民簽證。她通過丈夫的收入贈與獲得了約340萬人民幣的合法收入,她通過第三人將¥兌換為$,本案中為某個人,最終投資于威斯康星州的一個再開發項目。
2019年,USCIS以“未證明第三人資金合法來源”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
隨後,Zhou發起訴訟,期間遇到區域中心計劃暫停,訴訟擱置,最近剛剛判決下來。
法庭認為,USCIS要求追溯第三方資金來源屬于對EB-5法規的擴大解釋,缺乏法律依據。撤銷USCIS的拒簽決定,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但未直接批准簽證,允許USCIS在合規範圍內補充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庭援引了Klasko律所上一個成功訴訟案例,
新判決:非直接資金來源,無需細扣每個一分錢
,EB-5法規要求的僅僅是EB-5申請人證明其資金來源證明,而不是借款人或本案中的huanhui第三方。
這是一項重大勝利,過去恐怕有成百甚至上千的,第三方huanhui被拒案例。按照Klasko律師的說法,聯邦訴訟的有效期為6年,過去6年間被拒的I-526甚至是I-829申請,都可以發起同樣的訴訟來爭取。
此外,Klasko律師在其文章中還有另外一項主張,認為在本案中,法庭似乎認為:只有EB-5申請人有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而贈與人無需證明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如果,真是這樣,那資金來源要好做很多了。這點,恕EB5Sir愚笨,並未在法庭意見書中讀出該意圖,請大家請自己的律師解讀。
有被拒或者正在補件的投資人,可以聯系自己的律師,尋求救濟。
法庭文件: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district-of-columbia/dcdce/1:2019cv02650/210792/46
Klasko律師文章:
https://www.klaskolaw.com/zhou-vs-noem-extending-battineni-to-money-exchangers/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來源於: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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