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之後,出現一些新套路,以重災區的小紅書為典型:小紅書,EB-5詐騙集散地,這裡有更多新套路(新投資人,EB-5專欄|6月26日更新的“新法問題項目”部分)。
當然也少不了老套路,以還款不了給房子做誘餌,吸引喜好房產的國人入局。
新法之前,EB5Sir已經就此寫過不少文章,譬如:
熱點分析 | 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
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辦美國移民可以給房產嗎?
EB-5還款之給房子陷阱|老生常談
當然,寫了再多文章也沒用。這類項目,屢禁不止,老法的時候可以羅列出一長串名字,跑路的跑路,暴雷的暴雷。
新法之後我也已經看到好幾個項目在玩類似把戲。最近,又有朋友發給我這個:
據說,是某西雅圖項目方的,100平米西雅圖的公寓,萬一項目方不能還款,手上最起碼還有房子,聽起來確實不錯,很對中國人胃口。
第一次,我留意到類似做法的,也是來自西雅圖。
那是,14年5/6月某天在北京一個會上,來自西雅圖的後來大名鼎鼎的美國之路,其國內負責人竟然公開在會上宣稱給房子做擔保,不知道他是真不懂EB-5,還是膽大無所顧忌。
回來之後就寫了這篇:熱點分析 | 買房可以移民美國嗎?,再過了近一年,美國之路就暴雷了:SEC狂掃EB-5,2個月第3單 | 特大新聞。
新法之前的幾篇文章,其實都已經寫清楚了。
鑒於今日市場還有不少這樣玩老套路遊戲的項目。今天,EB5Sir再多費點口舌,簡單在做個總結吧。
1. 法理基礎
任何時候,區域中心/項目方不能給EB-5投資人個人的直接擔保。
否則,擔保還款的部分,會被移民局判定沒有“at risk”,是無效的投資。擔保多少,就從投資金額裡扣多少,如果擔保了80萬,那您的80萬投資從EB-5法案的角度而言,就是零。
既然您的投資款,但凡有了任何此類擔保,只要不滿80萬,您的EB-5申請就會被拒。沒有商量餘地。
因此,這類給EB-5投資人個人的直接擔保,是不可能出現在給移民局的遞件文件中的。
PS. 如果區域中心/項目方給的擔保,不是直接給EB-5投資人個人,而是給NCE(新商業企業)的,是可以的。這點,以後有空再另寫文章,今天不展開談了。
2. 陰陽合同
上面講了,因為,這類給EB-5投資人個人的直接擔保文件,是不能遞交給移民局的。
因此,這種擔保協議,是您知我知,不能讓移民局知道。
放在抽屜裡,平時不拿出來的,您心裡想著是萬一還不了款,才拿出來對簿公堂討錢用的。
當然,有的做的更到位點。這種給房的協議,是簽給您的親戚的,讓您更放心點,表面上做的不讓您有顧慮,擔心EB-5申請被拒。
但是,無論怎麼做,您和項目方串通在騙移民局。
3. 移民欺詐
您和項目方,合夥騙移民局,騙取EB-5簽證,移民欺詐,都是共犯,刑事犯罪,一旦揭露,都逃不了。
而且,就算您日後甚至是入籍了,如果舊案被翻出來,也一樣被吊銷身份,遣送出境。
所以,為了所謂的投資安全,非要去耍小聰明,日後卻始終要背著一份原罪,惶恐不安嗎?
如果真的投資安全,倒也認了。可惜,往往不是如此。
4. 鋌而走險
投資人,不一定清楚這是合夥移民欺詐。區域中心/項目方,可一定清楚的。
但凡,一個項目方/區域中心,開始運作EB-5項目,在請律師寫項目文件的時候,律師一定會告訴他,給EB-5投資人的還款擔保,會被認為是Redemption條款,會被移民局拒案,因此不能寫到項目文件裡。
因此,只要有這類條款/文件,區域中心/項目方一定會把他做成陰陽合同,不遞交給移民局。
什麼樣的項目方,寧可冒著犯罪的風險,也要去做EB-5融資,這是對資金多麼饑渴,對法律多麼藐視。
或者,他們根本就是吃准了您不敢吭氣。
5. 投鼠忌器
N年後,該還80萬了,不還。那麼給房子,房子也不給,您空有一紙協議。
您去法院起訴他?您的綠卡還要不要?一旦披露,您就是在對外界宣佈,您的綠卡是通過欺詐所得。
這種情況,這些年見多了,常有老投資人和我反映,想要錢的時候,區域中心/項目方威脅投資人,要通知移民局的,意圖以綠卡相威脅。
魚死網破,需要的是基本地位對等,魚沒有把柄落在網手裡。
而EB-5投資人往往都不是這樣,綠卡進程不在自己的控制中,更別說簽了這種魔鬼協議的,只有被牽著鼻子走的份。
6. 中介擔保
還有個別中介,出擔保的,極個別現象,今天也還有。
怎麼說呢。但凡,還沒做好跑路打算的中介,絕對不會把自己身家放在有風險的EB-5投資的擔保上的。
有一種特殊情況,中介會出擔保,就是他實際上操控了這個項目,是實際操盤人。那麼,本質上他就不是中介,是項目方。
參考上面的1~5,再加上一條,不披露自己在項目上的關聯關係,罪加一等。
EB-5沒有捷徑。任何所謂的捷徑,都已經標好了價碼。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