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美國永久居民在海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可能被認定放棄美國住所,但該認定並非自動發生。
通常以1 年為重要參考:
若離境前已申請回美證,回美證有效期通常為2 年。
若未持有效回美證且已在海外停留超過1 年,綠卡通常不能直接用於入境,可向美國使領館申請回美居民資格認定(DS-117)及 SB-1 回美居民簽證。
該簽證的功能是確認申請人未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並允許其以移民簽證重新入境。若已被正式認定放棄身份,例如自願簽署I-407,則不能通過 SB-1 恢復。
相關問答
⏩ 請問臨時性海外訪問時間規定是多長?
“臨時性”不能單獨從停留時間來定義,核心判斷標準是申請人的意圖,同時結合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考察因素包括:離境原因、預期停留時間、是否有固定終止日期、是否仍將美國視為實際住所或工作地點、是否持續保留與美國的聯繫等。
⏩ 我因為在海外停留超過了一年,想要申請返回美國,請問應該如何申請呢?
首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SB-1 回美居民資格。若符合,基本步驟是:
向就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DS-117 表格,附上綠卡、護照、離境證明、與美國保持聯繫的證據,以及長期滯留若由不可控原因導致的證據;
繳納相應費用,參加第一輪面談;
DS-117 獲批後,通常須在 6 個月內提交 DS-260、完成體檢並繳納簽證費;
參加移民簽證面談;
獲批後持SB-1 移民簽證入境美國。
建議提前至少3 個月聯繫使領館。
⏩ 我是受雇於一家美國公司,在海外工作的美國永久居民。由於工作關係,我在海外時間較長,但每年仍然返回美國一次,為什麼這樣還是被判定為放棄合法居民身份?
“每年返回一次”並不能保證維持永久居民身份。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認定核心是申請人是否仍將美國作為永久住所,而不是單純看返美頻率。
受雇於美國公司並在海外工作,可以作為支持“臨時性”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決定性因素。若海外停留時間過長、家庭遷出美國、未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證,仍可能被認定放棄身份。建議在長期海外工作前申請回美證,並保留持續報稅、美國住所、家庭聯繫、美國駕照、銀行帳戶等證據。
📚小知識:證明保持在美國的住所的意圖
申請人可以通過證明其與美國的家庭聯繫、經濟聯繫和社區聯繫,來表明自己仍有保持美國住所的意圖。例如:持續申報美國所得稅、擁有美國房產、持有美國駕照、保留美國銀行帳戶、子女在美國學校就讀、美國雇主出具薪資或派遣證明、有預定的海外任務終止日期、保留往返美國記錄等。
相關流程
1️準備檔:確認是否符合 SB-1 回美居民資格,準備 DS-117 及支持檔。
2️提交申請:向就近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 DS-117,並繳納相應費用。
3️⃣一輪面談:參加第一輪面談,由領事館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回美居民”資格;若符合,領事館向申請人寄發移民簽證申請說明郵包。
4️二輪面談:提交 DS-260、完成體檢後,參加移民簽證面談。
5️入境美國:面談通過後,申請人持 SB-1 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由 CBP 檢查放行。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SB-1 回美居民身份的關鍵通常包括:
離境時具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離境時具有返回美國的意圖,且從未放棄美國住所;
此次返回是臨時性海外訪問的結果;若海外停留超過1 年,須由申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
如果海外停留被認定不是臨時性訪問,申請人可能被認定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從而不能獲得SB-1,並可能被排除入境。
證明返回美國的意圖,可以從家庭聯繫、經濟聯繫、社區聯繫等方面提供證據,例如持續報稅、擁有房產、持有美國駕照、保留銀行帳戶、子女在美就讀、美國雇主證明、預定的海外任務終止日期。
不過根據我們團隊40多年的實務經驗,SB-1 的審查標準較嚴,拒簽風險較高;一旦被拒,可能增加後續入境和身份安排的不確定性。
因此,建議不要貿然提交,先由專業律師結合離境時間、是否持有回美證、報稅記錄、美國住所、家庭與工作聯繫等因素做資格評估。如需個案評估,歡迎進一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