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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婚姻
婚前協議的有效期限
[2006-09-01]
在婚前協議中不僅應指明協議生效的時間,而且還需指定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情況下,婚前協議的有效期將與婚姻的持續時間相同;但在有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希望協議有一個特定的期限。例如,當事人制訂婚前協議的目的可能是爲了保護一方的個人財産,從而避免另一方的債權人對該個人財產提出清償請求,當債務獲得清償後,顯然該婚前協議已沒有了存在的必要而需終結;又如,當事人在婚前協議中所訂立的諸如放棄贍養費的條款,可能在婚姻持續一定的期限後就不再適合,從而當事人希望終止該條款的效力。律師們把這種為協議設定一定期限的條款稱為“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s)。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婚前協定時如果存在類似情況,便可制定“日落條款”,使其在某一特定的日期或年限後終止。
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婚前協議的有效期限可簡單分類如下:
第一種:無期限類
如果當事人無需也不想為婚前協議設定期限,而是希望該協議在當事人婚姻存續期間持續有效,那麼就可以選擇這一條款類型。它表明,當事人訂立的婚前協議將永遠保持有效性,除非後來雙方又決定對其進行撤銷或變更。
第二種:終止於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類(具有追溯力)
在這一類中,當事人可以指訂婚前協議將於將來的某一特定日期終止,並且在協議終止後具有追溯力——即婚前協議一旦終止,當事人的權利將與沒有簽訂婚前協定下的情況相同。
示例:
陳醫生曾經歷過一段痛苦且昂貴的離婚歷程,因此,當他再婚時,他希望能利用制訂婚前協議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財產,以免他(她)們在5年內離婚的情況下,對方要求分割其財產。但同時,他(她)們又約定如果婚姻持續時間超過了5年,那麼協議中所規定的條款將不再適用,該協議將終止。如果雙方在婚姻持續5年後離婚,那麼,即使是在婚姻持續的第一個5年內所得的財產,雙方也可要求進行分割。由此可知,他(她)們適用於此類範疇,即指訂婚前協議將在婚姻存續5年後終止,此後,他們的權利將如同從未訂立過婚前協議一樣。
第三種:終止於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類(不具有追溯力)
如果當事人希望指訂婚前協議的特定有效期限,卻又不希望協定的追溯力取消雙方在協定生效期間所建立起來的財產權利,那麼,當事人可以選擇這一類型。
示例:
劉博士和王小姐居住在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的加利福尼亞州,他們準備結婚。劉博士有8年的房屋抵押貸款需要償付,根據加利福尼亞州的相關法律,如果他使用在婚姻期間的所得來償付抵押貸款,那麼該房屋的增值部分將屬於他和王小姐的共有財產。而王小姐正在寫一本教科書,同時她還有一份另外一本書的合同,這兩本書將於6年內完成,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規定,王小姐在婚姻存續期間寫的所有書的版稅都應是夫妻共有財產。
為使該法律效力延後到劉博士清償完抵押貸款以及王小姐完成兩本書後生效,因此雙方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結婚後9年內的全部所得(包括房屋所有權及版稅)均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有財產。之後,他們又想成立夫妻共有財產,但卻又不想撤銷之前關於房屋及版稅為個人財產的約定,為此他們選擇適用了這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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