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中,除了情感糾葛和財產紛爭,剩下最大的問題就是子女的撫養問題了。一般來說,如果事情進展順利,離婚雙方會針對孩子的撫養費制定一個計畫,最終達成協議。
但事實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美好,子女的撫養問題常常是離婚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父母中的一方幾乎沒有收入來履行撫養義務,而另一方卻拒絕繼續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時,父母們想要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前解決這個問題就沒那麼簡單了。
不過幸好家事法典中有關於這類問題的規定,家事法允許在法院判決後再決定“永久”子女撫養費,這樣一來,離婚雙方就可以在拿到離婚判決之後再繼續討論子女撫養費(包含撫養和教育費用)的問題了。這種方式通常被稱為“待決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家事法中規定父母在“待決案件”中需要討論付給子女“需要的數額”。那麼怎麼決定這個“需要的數額”呢? 實際上,美國有一個適用於所有州的制式規定,除非情況特殊,一般來說規定的數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的數額”規定的核心是一個公式,公式涵蓋了一下幾個內容:父母雙方的淨資產,可支出的收入和雙方與孩子相處的時間分配情況。
法院對整個離婚案件的處理並不會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判決。待決案件的判決也可以上溯到遞交離婚申請那天生效。這個規定就給為離婚程式頭疼的夫妻們中減少了一些負擔。USLawChina建議正在辦理離婚的父母們,合理利用這一規定,把對孩子的傷害減少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