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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婚姻
再婚,如何變更子女撫養費[2009-10-14]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是個讓離婚夫妻們頭痛的問題。但很少有人知道,再婚對子女撫養費的變更也同樣有影響。那麼它的具體變化是什麼呢?賀秀娟律師在此分享以下這個案例,希望大家能夠瞭解再婚對變更子女撫養費的影響。

加州第三區上訴法院案例:此案中的雙方當事人為一對離婚夫妻,Thomas和Elizabeth,他們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Carter,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自1995年起,Thomas就支付每月$506孩子撫養費。 Elizabeth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出增加孩子撫養費的申請。法院於2007年7月對撫養費變更做出判決:規定Thomas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557給Elizabeth,並支付Elizabeth的律師費$20,000。同時,由於Thomas的現任妻子Sarah在初審中擔任Thomas的代理律師,在審理過程中有些行為違法了加州律師協會(California State Bar)的規定,所以法院判決Sarah支付$2,000罰款。
  
初審法院判決下達後,雙方同時向加州上訴法院起訴。Thomas認為判決法院將現任妻子收入包含在撫養費計算中的做法是錯誤的,而Elizabeth認為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數額遠遠不夠,孩子不能享受到和父親Thomas同樣的生活水準。

Thomas是一家農場的經理,後來他將所有的收入都投資在一個飛機租賃生意上,但並沒有獲利根據Thomas之前農場的工作,初審法庭計算出他的收入為每年$50,000(每月$4,166)同時他再婚後,Thomas和現任妻子Sarah 2004和2005年的共有財產高於310萬美金,法庭計算他的投資回報為每月$18,450。也就是說,初審法庭在計算撫養費時並沒有減去Sarah的收入。
  
根據加州家事法第4057.5章第(a)(1)條規定,變更子女撫養費時,若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當事人再婚,其現任配偶的收入不得計算在內。一方當事人再婚後共同收入的計算方法為現任夫妻共有收入的一半。
在此案中,初審法庭在計算子女撫養費時,將父親Thomas和其現任妻子Sarah擁有的共同收入全部包含在內,此判決就違反了家事法的規定。Sarah並無義務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此外,妻子Elizabeth提出,家事法中也有規定,如果孩子的生活出現極大困境,變更子女撫養費的計算可以考慮現任丈夫/妻子的財產。她認為孩子如今不能享受和父親一樣的生活水準。加州上訴法院認為Elizabeth的論點不成立,因為她沒有證據來證明孩子生活有困境。
  
綜上所述,上訴法院撤銷初審法院對撫養費變更的判決,發回重審,訴訟費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
賀秀娟律師通過此案想要告訴朋友們,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條件一般為:支付方因失業或收入改變或是因子女日常開銷、學費、醫療費增大而要求支付方提高原先所同意的撫養費。但如果一方再婚,計算方式也就不同,如何爭取或保障權益,賀律師建議大家尋求有經驗的律師幫助。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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