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過錯離婚制度下,離婚並不追究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但在離婚後果上,要對一方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予以追究。將照顧無過錯一方作為離婚判決及財產分割的原則之一,就是這種理念的體現。但何種程度的過錯可以獲得支援呢?在美國紐約州,最近有這樣一個判例,USLawChina總結出來給讀者分享瞭解:
原告Howard S.和被告Lillian S.於1997年結婚。在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三個小孩。最小的小孩出生於2004年,確是被告Lillian與某男士婚外戀所生。Howard並不知此事,一直把該小孩當親生兒子撫養,直到小孩長到三歲才知道。Howard聲稱:Lillian應當知道小孩不是原告的,但是Lillian卻對Howard隱瞞了此事。
在2007年,Lillian與某人展開了另外一段婚外戀,此人在本案最開始列為共同被告。Howard表示了對Lillian不忠的懷疑,但是Lillian否認了她自己的不忠,認為沒有理由離婚。所以原被告雙方就進入了協商的過程。幾個月之後,Howard得到了關於小孩的DNA檢定結論,證實了他並不是該小孩的親生父親。
因此,Howard提出兩個理由可以支持其離婚的主張:一是被告的通姦行為,二是基於欺詐,並尋求補償和損害賠償金。Howard指出,因Lillian的欺詐行為,隱瞞了她的通姦事實,使得由他承擔了該小孩這幾年的撫養費,要求對方賠償這些損失。另外,Howard希望對婚姻財產進行公平的分配,主張大部分的財產分給他,因為Lillian犯有不可原諒的錯誤。Lillian基於遺棄而對此提出了反訴。
Lillian請求駁回Howard的欺詐指控。法院否決了Lillian的請求,認為訴訟的確是因Lillian的欺詐而引起,但是將Howard的損害賠償金限制在法律協商過程中的金錢損失;同時也拒絕了Howard要求法院充分告知的請求(指請求法院讓自己瞭解他方當事人或證人所知道的事實),認定Lillian所犯之事項並未達到“異常嚴重過錯”的程度。上訴法庭也同意被告Lillian的行為未達到足以導致公平分配的“異常嚴重過錯”的地步,進一步判定Howard僅能就訴訟過程中的實際損失求償,而不得要求小孩撫養費、損失的利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上訴法庭告知Howard有申訴的權利。
家庭關係法第236條(B)(5)(d)規定了法院在公平分配婚姻財產時應該考慮的一些因素,但是僅限於一些異常嚴重的過錯行為;在婚姻案件中一方請求法院充分告知,除非對方有異常嚴重的過錯行為,否則一般也不會獲准。因此,此案中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和要求法院充分告知的請求都未獲支持。
本案中的通姦、隱瞞婚外情及私生子的行為,都沒有讓無過錯方獲得賠償及有利的財產分割,讓人有點扼腕。生活中的離婚是講求策略和技巧的,掌握策略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此類結果的發生。USLawChina提醒讀者,婚姻出現問題,還是及時尋求專業幫助和建議會對自己比較有利,自身合理的權益應當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