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當事人,對於法庭判決的內容是一知半解,賀秀娟律師特在此為大家解讀加州的離婚判決書:
加州離婚判決書,代號FL-180,標注在判決書的右上角。
判決書分為六個欄位,呈現左四右二的格局
左邊四個欄位自上而下,分別是:
1. 律師或無律師的當事人基本信息;
2. 法院基本信息;
3. 婚姻當事人原被告姓名;
4. 判決信息;
右邊四個欄位自上而下,分別是:
1. 法院專用欄:法院用以注記受理時間、受理人等信息
2. 案件編碼
下面,賀律師將重點講解對“判決(Judgment)”部份的理解:
1. 離婚(DISSOLUTION)
若判決中有婚姻終止日期,則當事人自終止日期起即告離婚。
2. 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當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續。若當事人不想持續這段婚姻,則需遞交離婚申請,進入與配偶離婚程序。
3. 婚姻無效(NULLITY)
當事人沒有結婚。
4. 婚姻或同居關係終止(Status Only)
當事人離婚,在法律上解除了和對方的夫妻關係,有再婚的自由,但並不意味著其他問題就此結束,仍需對子女撫養(Child
Support)、財產等其他問題作出相應判決。財產、撫養、監護等其他這些問題被稱之為“保留問題的判決(Judgment on Reserved
Issues)”。
5. 保留法院對終止婚姻或同居關係的管轄權
(Reserving jurisdiction over termination of marital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status)
當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續,要離婚需要申請一份 “婚姻或同居關係終止(Status Only)”判決。
6. 對保留問題的判決(Judgment on Reserved Issues)
當事人的婚姻可能仍然存續。此項判決是強調當事人除結束婚姻關係外的其他問題。此當事人如果已經獲得“婚姻或同居關係終止(Status
Only)”判決,再申請對保留問題的判決,則當事人即告離婚。
7. 婚姻或同居關係終止日期(Date marital status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status ends)
若此項注記了一個日期,則當事人自此注記的日期起即告離婚;反之,若此項留白或注記“不適用(N/A)”,除非同時勾選“婚姻或同居關係終止(Status
Only)”,則表示當事人的婚姻可能仍然存續。
更多家事法判決詞條解讀
1. 最終判決(Final Judgment)
當事人自注記日期起起即告離婚,過了注記日期,當事人便有再婚的自由。
2. 非正審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
當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續,判決中可能包括誰獲得監護(Custody)、財產(Property)、撫養(Support)等信息。當事人須以“最終判決(Final
Judgment)”宣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