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不僅僅是男女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也必然會涉及到共有財產的分割、子女的監護撫養等問題。如何認定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往往也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下面是加州法院近期作出的一個離婚判決,涉及夫妻共有財產及子女撫養費,賀秀娟律師在此與讀者分享這個案例:
此案主要是關於一對離婚夫妻Ron和Martha的財產認定及分配問題。Ron和Martha於1996年結婚,婚後Ron購買了一處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作為他的個人財產,2004年4月,Ron提出離婚。在Ron的離婚申請中,他把房子列為共同財產;但在初審時,Ron又聲稱房子是自己的財產,理由是買房時他用自己的5萬美元支付了房屋頭期款,並且他們夫妻也一直打算將房子作為他的個人財產,因此,Martha在房產交易時就簽署了房產轉讓契約,放棄自己的房產份額。但是Ron也承認房產稅和貸款抵押是從夫妻共有財產中支付的。
而太太Martha證詞中說,由於自己有不良信用卡記錄,貸方建議她放棄產權,這樣Ron個人名義買房有更優惠的利率。Martha和Ron討論過以後將自己的名字加入,丈夫當時也同意。但後來Ron一直都沒有把妻子名字加到房產證上,Martha也從未擔心過,因為她非常信任自己的丈夫。當時她是自願簽署房產轉讓契約的。
初審法院認定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但Ron有權獲得5萬美元房屋頭期款的償付。法院命令Ron將房屋產權從他個人所有更改為雙方共有。另外,法院認為Ron未善盡舉證義務,證明妻子自願放棄產權。Ron不滿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另外,他們有兩個孩子,離婚計算子女撫養費時,因計算有誤,Ron多付了3000多美元撫養費。後來法院降低了撫養費,但未判定Ron是否有權獲得這3000多美元的補償。此次審理中,法院認定每月撫養費不夠,提高數額,並拒絕了Ron對於3000多美元的補償請求。Ron對此也提出上訴,但上訴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
最終,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否決了丈夫要求將房屋作為自己的財產和要求退回多支出的子女撫養費的兩項請求。
賀秀娟律師指出:房產價值大,是離婚財產分割的主要對象,而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分割、償付,往往產生爭議,一旦爭議產生,建議當事人最好請有經驗的離婚律師來給予專業建議及協調,讓雙方最終可以用協議的方式完成離婚手續,避免像上述案件一樣,最后只能對簿公堂,還歷經上訴,耗費雙方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賀秀娟律師本人執業20年,經驗豐富,如果讀者有離婚方面的問題,可以與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可提供離婚諮詢、離婚前權益分析、離婚調解及協議離婚等多項幫助。另外,為避免離婚時的爭吵甚至雙方撕破臉面,現在很多理性的新婚夫婦在結婚前/后都訂立了協議,對婚前/后財產及將來的子女問題作出約定,避免以後可能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