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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婚姻
遭遇家暴,離婚時如何要求贍養費與家暴賠償?[2011-01-19]

如果離婚是因家庭暴力引起,在請求贍養費時能否同時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呢?或者法院能否考慮家暴因素而判受害方多獲得贍養費?對離婚家暴這類複雜問題如何解決?賀秀娟律師在此為讀者解讀近期一個案例,主要內容是贍養費和家暴賠償可分開要求,比較具有前瞻性,值得與讀者分享:

Linda和Steven於1983年開始同居,第二年Steven就打折了Linda的下頜,之後類似的肢體、語言暴力就沒有間斷過。即使這樣,他們還是在1989年結婚了。到2004年,Linda終於忍受不了先生的行為提出離婚。離婚過程中Steven的言語和肢體暴力仍未停止。2007年1月Linda向受理她離婚訴訟的法院提出Steven長期以來對她身體和精神虐待的具體事實,認為長期的虐待已損害到她的工作能力,要求得到賠償。Linda三天后又基於家暴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損害賠償之訴。

2008年4月法院下達離婚判決,在配偶贍養費一項中,法官稱在判決贍養費時有考慮家暴因素;但判決駁回了Linda要求Steven償還因被虐待引起的醫藥費、顧問費、及精神損害的請求。Linda不服提出了上訴。

之後,在家暴的損害賠償之訴中,法院認為:根據res judicata(claim preclusion,既判力之訴求排除規則,類似中國的“一事不再理”) 和collateral estoppel (issue preclusion既判力之爭點排除規則,在中國稱為“預決效力”),認定Steven有權要求法院逕自作出最終判決,Linda不能再就家暴問題提起訴訟。

加州上訴法院推翻了原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是:第一,上訴中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不適用既判力排除規則;第二,離婚訴訟中的贍養費請求是基於離婚原因,而家暴賠償訴訟屬於侵權之訴,不能因為離婚判例沒有支持家暴賠償,就排除當事人以家暴為由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

賀秀娟律師提醒讀者: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既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離婚訴訟中涉及的家暴問題也越來越多,但在贍養費分配中並未將家暴事實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因此,基於家暴另行提起賠償之訴不失為一個有效的方式來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只是有家暴的離婚案件往往複雜,而且家暴的認定不是那麼容易,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建議當事人還是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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