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聯繫表
姓名
E-mail
電話
居住地
您的情況
驗證碼 驗證碼,看不清楚?請點擊刷新驗證碼
 
- 論文>>婚姻
啟動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家事法院判女方賠1萬美元[2011-03-21]

在家事法案件中,當事人採用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進行相關訴訟十分普遍,不過,在家事法訴訟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或代表律師也會被處以罰款或懲罰,這時我們必須牢記一項不變的規則:法定诉讼程序中,法院施加懲罰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隨意施加。在美國加州,最近有這樣一個判例,賀秀娟律師總結出來和讀者分享瞭解:
 
本案的當事人:太太Duris提出離婚申請,要求和先生Urbany離婚。2004年6月,初審法院(Trial Court)判決離婚,Duris和Urbany共同擁有兩個孩子的監護權。2009年1月,Duris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小孩的共同監護權。她請求對兩個小孩享有100%的完整監護權,并要求增加小孩的撫養費(Child Support)。Urbany提出異議。
 
Duris起初沒有請律師,但在2009年9月,她請了Misho作為她的律師。Misho啟動了事證開示程序(Discovery)并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動議(Motion to Compel)要求Urbany提供書面證據。賀秀娟律師註釋:美國事證開示程序提供雙方當事人的搜證權能,雙方要開始各自的搜證工作,搜證範圍很廣,只要和涉訴標的相關的事證都涵蓋在內。如果一方當事人未配合提交證據資料,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強迫其配合,并要求不配合方承擔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該程序一般會花費不少的時間和金錢。
 
初審法院駁回了強制動議的請求,但要求雙方完成事證開示程序。2009年11月,Duris辭掉了代理律師,自己代理。2009年11月23日,初審法院對Duris要求小孩的監護權舉行了聽證會(hearing),并支持了Duris的監護權請求。聽證會開始時,法院指出該待裁決的爭議是“變更小孩監護權”,但小孩監護權爭議解決后,法庭當庭決定要求她支付10,000美元給Urbany,作為代理律師啟動“不必要法律活動”的懲罰。
 
初審法院的形容代理律師Misho原先提出的強制動議要求對方回應,會花費很多的金錢。法院表示“因為這個原因,到目前為止Urbany先生已經在律師費上花費大約2.5萬美元,所以命令Duris女士承擔1萬元。”
 
本案有趣的是,女方Duris之前也是律師,只是現在失業了,所以對於法律和訴訟程序有很好的瞭解。她主張初審法院在判定律師費用上存在錯誤,因為:
1. 法院事先沒有下達通知,告知在小孩監護權聽證會上,對她的罰款懲罰也是待決事項
2. 對罰款處罰沒有舉行聽證會
3. 沒有證據支持該律師費的裁決。Duris告知法院:她失業,在試圖找份工作,沒有能力支付10,000美元和撫養她的孩子。
法院未給予女方Duris的前律師任何機會出庭說明其行為構成啟動“不必要法律活動”,或是因為對照律師不合作,譬如說在個人收入和支出的表格上拒絕填寫相關資料。

上訴法院再次審理后,同意上訴人Duris提出的觀點,認為初審法院沒有給被處罰人聽證的權利,直接判決Duris支付一萬美元是錯誤的。最終,上訴法院撤銷了原判決發回重審,并指示在合理通知下舉行新的聽證會,處理費用處罰的爭議。
 
通過本案,賀律師要提醒讀者:在離婚過程中,雙方最好能協商解決,不要隨便啟動了不必要的法律程序,浪費雙方的時間和金錢;法院也不贊同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做法,因此有時會對當事人加以懲罰,但是,法院作出懲罰規定依然要遵守法定程序,如有違反程序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可以上訴。另外,在選任律師時,應尋求具有專業素養和有經驗的律師,以免因為律師的不專業或經驗不足,而將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煩和訴訟中。

來源於: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版權聲明
版 權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1984 - 2024 Immigration Exp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502454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