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財產的分配都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有時雙方可能會就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口頭協定,那麼這個協定到底有沒有效力呢?或者說口頭協定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有效力呢?賀秀娟律師在此分享以下這個案例,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
加州上訴法院判例:此案是關於一對離婚夫妻David和Elizabeth的財產分配問題。原審David和Elizabeth離婚的法院根據兩人對財產分配的口頭協定對婚姻的主要財產和房產進行了分配。儘管兩人財產的分配明顯不公平,但法院隨後還是根據他們的口頭協定進行了判決。David認為,審理法院錯誤的根據兩人口頭協定就離婚財產進行了分配,而且這個分配也很不公平。於是David向加州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重新考慮兩人離婚財產的分配。
David和Elizabeth於1989年8月結婚,有3個孩子。2000年9月,David提出離婚,法院後來查明兩人確實分居是在2001年12月。此案的焦點是,雙方在分配主要的共有財產時,他們的口頭協議是否有效。Elizabeth認為雙方達成並同意施行協定中的內容。而David否認。
原審法院於2007年月開始調查此案。Elizabeth證明她和David約2002年末開始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並於2003年3月在共同財產的分配上一致達成口頭協議。她提供了與財產分配有關的合約。
在合約中,雙方對房產重新估價,並將折現的$217,562分給David。同時,David個人名下的兩個美聯銀行帳戶都轉給了Elizabeth。加州在兩人名義下Novato的房產轉給了David。另外一處David名下的房產和公司將還在David名下。Elizabeth證明,根據口頭協定,雙方將各自享有自己的退休計畫。
但David卻否認他與Elizabeth於2003年3月討論了財產分配的問題。除了所謂的口頭協議之外,David願意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他為什麼將部分房產和銀行帳戶轉給Elizabeth,為什麼他分到$217,562的兌現房產等等。David不認為這些財產的周轉屬於雙方離婚財產分配的內容。
Elizabeth的律師認為雙方討論的焦點是:兩人是否達成了有效的口頭協定,兩人在2003和2005年進行的財產周轉是否是有效的財產周轉。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完全執行了他們的口頭協議,並且按照協定分居。所以按照兩人所謂的口頭協議宣判兩人離婚。
上訴法院認為,根據家事法第2550條規定:在離婚程序中,除非雙方達成書面協定或者在法院開庭時達成口頭協定,否則法院應根據婚姻法公平分配雙方共有財產。在此案中:1)雙方並沒有在財產分配上達成書面協定。2)兩人也沒有在開庭時敍述兩人共有財產的分配問題。雖然Elizabeth提出她對於David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毫不知情並自認為兩人在2003年已經達成了協定,但上訴法院認為Elizabeth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並按要求出庭。在庭上Elizabeth也沒有口述兩人財產的分配問題。所以兩人的口頭協議是無效的。
此外加州家事法規定,提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共同財產的分配必須是公正公平的。而兩人的財產分配明顯不公平。
綜上所述,上訴法院駁回原審法院判決,要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雙方離婚共有財產分配的問題
通過以上判例,賀秀娟律師提醒大家:共有財產的分配是離婚案件中比較複雜的一個程序。如果分配不均就會造成爭議,賀律師建議大家選擇有經驗的家事法律師來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