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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婚姻
離婚時妻子贈送汽車的歸屬問題[2009-12-14]

最近有個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案件爭論的焦點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汽車的財產屬性。賀秀娟律師上次寫到離婚中的不動產分割問題;這次,賀律師通過該案例將向讀者介紹美國離婚夫妻間贈送財產的分割。該案中,妻子用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為丈夫購買了保時捷汽車並作為禮物送給了丈夫,一審判決認定該車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但二審卻駁回了一審的判決,認定該財產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究竟是為什麼呢?賀律師帶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Buie 和Neighbors這對加州夫妻,于1999年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感情一直很好,所以,妻子就在丈夫生日前夕,用自己帳戶裏的錢為丈夫購買了一輛價值近6萬美元的保時捷汽車,並作為生日禮物送給了丈夫。可是幾年後兩人感情破裂要離婚,開始為這一財產爭論不休。於是,妻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基於該汽車是妻子作為禮物送給丈夫的,所以它已經轉變為丈夫的個人財產。並進一步解釋到,雖然家事法第852條(a)項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轉為個人財產,必須要雙方書面聲明。但是,依據家事法第852條(c)項的例外規定,當該共同財產具備兩個條件時,不用雙方聲明也可以轉為個人財產,即:
1. 具有個人性質的有形物品(tangible articles of a personal nature),如衣服,珠寶,首飾等等;
2. 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實質性價值的物品。一審法院認為,該保時捷汽車滿足這個例外規定,是具有個人性質的有形物品,所以,它已由共同財產轉變為丈夫的個人財產。
 
妻子Buie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妻子認為一審法院將保時捷汽車歸類為丈夫的私人財產是錯誤的,根據家事法第2640條(b)項,該汽車是她用自己的私人財產購買的,所以她有權利從中得到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
1. 根據民法5110.640,汽車不應當被認為是具有個人性質的財產,因此,一審法院將保時捷汽車歸為丈夫Neighbors的個人財產是錯誤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基於妻子Buie用自己的財產購買了這輛汽車,她有權從中得到補償。根據家事法第2640條(b)項規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共同分割,除非其中一方放棄從中得到補償的權利。本案中,妻子並沒有放棄補償的權利,於是二審法院駁回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並將此案發回重審。
 
賀律師提醒讀者:在眾多的離婚糾紛案中,財產分配往往是最常見的;除了不動產,動產牽涉的問題往往也很複雜,比如本案中妻子贈予丈夫的汽車或其他貴重物品。想要正確計算這些財產恐怕沒有那麼簡單,對方的律師可能考慮得比你更加周全,從而讓判決結果傾向于對方。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位資深專業律師幫您理清棘手的離婚官司不失為明智之舉。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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