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逾期居留超過一年,會被10年禁止入美,但是如果能夠充分證明禁止入美會造成“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10年的禁止入境還是可以得到豁免的。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最近有審理該類成功獲得豁免的上訴案,賀秀娟律師為您解讀該案例如下:
申請人Mr. Bean系墨西哥籍,1999年1月入境時未受檢查,之後於2006年2月離開美國。其中,Mr. Bean在美非法居留超過一年。根據section 212(a)(9)(B)(i)(II),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會被禁止10年入美。Mr. Bean的妻子和兩位小孩都是美國公民,Mr. Bean為了能夠與家人一起在美生活,特提交了拒絕入境豁免申請。但是,移民局以不足以給親屬造成極大困境為由拒絕了Mr. Bean的豁免申請。
律師以Mr. Bean的妻子將會遭受極大的困境為由提起了上訴。
移民上訴委員會(BIA)衡量是否符合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理由有著一系列的標準,包括:是否有合法永久居民或者美國公民配偶/父母居住在這個國家、家人在美國境外的家庭關係、家人所轉移國的國家背景和在該國的親屬關係、離美後財力方面的壓力,以及在健康方面的困境,特別是即將轉移到的國家不能提供合適的醫療。這些標準同樣也適用于AAO審理的此上訴案。
AAO認為不管配偶是居住在墨西哥還是美國,都是可以舉證對申請人的配偶造成的極大困境,因為豁免申請被拒,並不意味著申請人的配偶需要居住在美國境外。上訴中要求申請人證明如果回到墨西哥,家人所面臨的極大困境,以及如果家人仍然呆在美國,則會遭受的極大困境。
上訴過程中,律師提出了充分的文件來證明:申請人不在,在經濟和感情上對這個家庭所帶來的影響;墨西哥惡劣的居住、生活環境:申請人一家13位成員共同居住三個房間,沒有浴室,只能在院內的髒地板上洗澡,申請人太太很難適應,小孩健康遭到威脅;申請人的太太在墨西哥將遭遇的語言困境,以及面臨難以找到工作的窘境;申請人本人在墨西哥很不順利,經歷了不同階段的挫折,沒有找到工作。另外,沒有申請人的幫助,配偶和小孩在美國生活也很拮据,如依賴於加州婦幼計畫(WIC Program)、食物券(food stamps)和醫療補助(Medicaid)等。心理醫生也曾幫助申請人太太重新工作,但是她未找到。同時,也有证据顯示了申請人的配偶感情上的问题:如申請人的配偶在個性和態度上發生的變化。這些都有力證明了如果回到墨西哥,家人所面臨的極大困境;以及如果申请人单独回墨西哥后,仍然呆在美國的家人也會遭受的極大困境。
綜述,該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是申請人的在美非法居留,並非法打工。有利因素為: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和小孩居住在美國,如果他的豁免請求被拒對他的配偶會造成的極大困境;申請人有依法納稅;品行優良。因此,AAO判定:雖然申請人嚴重觸犯了移民法。但是,總體來看,該案件的有利因素大於不利因素。最終,AAO支持上诉人请求,Mr. Bean得以取得豁免。
賀律師告誡廣大讀者:在美逾期停留、非法打工都會觸犯美國移民法,發生了這些情況該怎麼辦?取得豁免是一種解決方案,但能否成功獲得豁免,這就取決於對規定的瞭解、文件準備的充分性與說明力度了。在碰到這類複雜案件時,建議與專業律師聯繫,在全面瞭解您的具體情況后,律師會對申請的成功與否起到舉足輕重的關鍵性作用!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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