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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親屬移民
第九巡迴法院判例:非法獲綠卡,可否豁免禁止入境?[2010-05-07]

最近,第九巡迴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非法途徑獲得綠卡的案件,賀秀娟律師特整理以下,讓大家瞭解:
 
在1986年到1994年,Sustaire與一些韓裔美國人和海外韓國人,通過賄賂來幫助他人獲得綠卡的掮客相勾結,最終以違反了18 U.S.C. § 371條款而被定罪。Sustaire曾幫助跟隨母親Ms. Kim移民的南韓的三兄弟Kims,在1993年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 
 
2003年6月,根據8 U.S.C. § 1227(a)(1)(A) ,政府以缺少合法的入境文件,如合法綠卡為由,對Kims執行了驅逐出境程序,禁止其入境。
 
在ICE之後的調查中證實了Kims與Sustair的關係。Kims的母親Ms. Kim,承認她通過向Sustaire的合夥人Cherie支付30,000美元來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在遞交了一些個人文件,如,她的家庭戶口本、簡歷和醫療記錄後,Ms. Kim獲得了綠卡。據稱Ms. Kim作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者的配偶,將她的身份調整為了永久居民。但是,實際上,她的丈夫并非傑出人才移民,也從未在美國獲得永久居民身份。Ms. Kim的丈夫完全沒有資格申請她移民。政府也通過確鑿的證據證實了Kim被驅逐出境的必要性,BIA(移民上訴委員會)支持了該觀點。
 
移民法官(IJ)根據《移民和國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的§ 212(k)和8 U.S.C.§ 1182(k),判定Kims沒有資格豁免禁止入境。BIA也支持了該判決。§ 212(k)中規定擁有移民簽證的入境人士才可以申請豁免,BIA認為Kims并沒有移民簽證,因此沒有資格申請豁免。Kims反駁,作為從海外歸來的永久居民,只憑綠卡就可以入境,持綠卡者在返美時沒有必要再去獲得返美的簽證。
 
由於Kims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綠卡,該綠卡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使Kims辯稱綠卡也是一種移民簽證,但是移民法官并不認同。Kims沒有被認定為返美的永久居民,而被判定為在入美時缺乏有效入境文件的非美國公民而遭到驅逐出境。最終,上訴部分被駁回。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來源於: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編輯: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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