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第八巡迴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姻欺詐案件,賀秀娟律師特整理如下,讓大家瞭解:
Mr. Yang系中國公民,2007年4月持K-1簽證進入美國。K-1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主要是頒發給以與美國公民結婚為目的而進入美國的海外人士。Mr. Yang的未婚妻Miss Chang為美國公民,居住在Minnesota。Mr. Yang和Miss Chang是由Mr. Wu介紹認識的。Mr. Wu安排Miss Chang兩次到中國與Mr. Yang見面,並説明Mr. Yang準備了進入美國的必要資料。
經過審查,政府在判定Mr. Wu是婚姻欺詐同謀中的主犯,專門騙取像Miss Chang這樣的美國公民支付一定的費用來與像Mr. Yang這樣的中國人結婚,以達到移民美國的目的。Miss Chang對Mr. Yang等的結婚欺詐行為供認不諱。Mr Yang被指控合謀進行婚姻欺詐,違反了美國法第1325(c)條第8款和第371條第18款的相關規定,最終被判處一年零一天的監禁。Mr. Yang提起上訴,聲稱法院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有必要的知識和意圖來構成此罪行。
美國法典第1325(c)條第8款規定“任何人明知道到美國結婚是為了規避移民法而仍然靠此方法進入美國的”均屬犯罪。陪審團進一步解釋要想構成婚姻欺詐罪還要求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即在相關的時間裏存在一個足以定婚姻欺詐罪的協議,Mr. Yang自告奮勇並迫切希望的參與了該協議,而且Mr. Yang知道他加入該協定的目的,並且其他同謀者也在將來該協議的執行中達成了共識。大量的婚姻欺詐犯罪都要求證據來證明與美國公民結婚,的確是以躲避移民法律為目的,並且知道相關移民法律。陪審團進一步表示如果Mr. Yang知道婚姻欺詐將被定罪,並且故意做出某行為以協助該罪行的進行,Mr. Yang基於幫助行為完全可以定罪。
案件審理基於以下幾個重點:
首先,陪審團收集到了一些證據證明Mr. Yang在2006年與Miss Chang見面之前的一個多月內就開始準備他的移民資料。這與Mr. Yang之前宣稱他被介紹給他未來的妻子之前他從未考慮過移民美國相互矛盾。
第二,Mr. Chang訪問中國的情況暗示她和Mr. Yang都知道結婚計畫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移民法律。Miss Chang第一次訪問中國與Miss Chang的第一次見面,他們就有目的地拍了很多顯示恩愛的照片。而且Mr. Yang還對Miss Yang明確表示在美國他們不會真正地住在一起。
第三,Mr. Yang精心設計了第二個方案來躲避移民法律。Mr. Yang叫Miss Chang發送“愛心信件”、照片和打電話給他來證明他們的關係。他們打電話只討論移民相關問題,只是爲了創造了一個表面通信聯繫的假像。第二次在中國見面,他們溝通了領事館面談會問到的問題,還準備了雙方是如何認識、認識時間等虛假陳述。
第四,Mr. Yang去美國聲稱是與Miss Chang結婚,但到美國后卻延遲最初安排的婚期,離開了Minnesota。Mr.Yang和Miss Chang從未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他們並沒有完全完成他們的婚姻。
以上描述的間接證據足以證明陪審團的結論:Mr. Yang知道進入美國與Miss Chang結婚是以逃避移民法律為目的的,而且他知道也是基於此目的才簽訂協定的。
最終,上訴被駁回。
賀律師特提醒大家:近些年,有關部門加大了背景調查力度,對婚姻移民的審核措施越來越嚴格,移民官在不斷打假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雖然虛假婚姻還是時而有之,但是不少申請人為此也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有移民打算者切勿走此“捷徑”。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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