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2002年就可以拿到綠卡的,結果差點被遞解出境!僅僅因為秘書一個小小的失誤,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幸虧後來遇到一位聰明的律師,終於在2009年幫申請人挽回局面,上訴成功。賀秀娟律師認為很有必要和大家分享這個案例,讓大家對上訴有多一些瞭解。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最近審理的這個上訴案是這樣的:
申請人Felix系菲律賓公民,于1997年1月以機船員非移民簽證(a nonimmigrant crewman visa)合法入境美國。之後,他逾期停留,大約4年後與一位永久居民結婚。
Felix的太太于2001年4月27日為他向移民局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I-130表格、申請檔都非常齊全,簽名也無誤,只是在I-130申請費的律師支票上沒有簽名,秘書未檢查就將支票隨申請包裹寄出了。移民局于2001年4月29日收到申請。大約四個月之後,移民局將申請寄回給律師要求提供簽名的支票或者匯票。律師立刻在支票上簽字並將支票與申請一起再寄回移民局。移民局于2001年9月4日第二次收到Felix的申請。
Felix太太在2002年3月歸化成了美國公民,並依據8 U.S.C. § 1255(i) 條款為Felix申請了調整身份。但是移民局拒絕了調整身份申請,因為依據8 U.S.C. § 1255(a) 條款,持機船員簽證(nonimmigrant crewman)入境的外國人是不能在美調整身份的,如果要通過8 U.S.C. § 1255(i)調整身份,I-485申請必須要在2001年4月30日當天或之前正確遞交。移民局認定申請人于2001年4月27日首次提交的申請不正確,因此判定申請人不符合調整身份資格。
之後,移民局開始了驅逐出境程式。聽證會上移民法官表示申請人沒有資格調整身份。在上訴中,移民上訴委員會(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也同意了該判決,表示申請人沒有在 2001年4月30日當天或之前正確遞交申請,而是在此之後遞交的申請,根據8 U.S.C. § 1255(i)申請人不符合調整身份的資格。
為什麼支票沒簽字,這一看來小小的失誤,就導致了調整身份申請被拒絕,引發後面一連串的聽證、上訴,最終法官卻又支援了申請人的上訴呢?賀秀娟律師在此為您解讀該案幾個重點:
1) 申請費的繳納。移民法規定:在申請正確提交的情況下,移民局在接收到申請後會在上面注明實際接收日期、時間。但如果申請檔沒有簽名或提交的申請費有誤,則會導致申請被拒。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支票上沒有簽名會導致申請被拒。
2) 數額不對的支票與數額正確、但未簽名的支票是不同的。未簽名的支票如果銀行同意兌現,儘管未簽名,但仍能支付正確的申請費用。
因此,儘管律師這張支票未簽名,移民局可以將這張支票提供給銀行,讓銀行決定是否接收這個費用。
申請人于2000年12月21日入美,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就請律師辦理了移民申請。他的申請包含著所有的“必要的支持性檔”,申請費數額也無誤,僅僅基於未簽名支票無效而拒絕申請違背了法規以及申請人的意願。
最終,移民局授予了調整身份申請,該申請被發回重審。
美國移民法並不是簡單不變的,由於它的複雜與多變性,賀律師特地提醒大家許多案件並不是一著手就可以馬上進行辦理,而往往需要進行案件研究。建議讀者對案件有疑惑和不確定時,要及時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幫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煩之中。